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委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1:00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

9月22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委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修改得比较成熟,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有的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不仅对委员履行法定职责提出了要求,还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委员所在单位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对标题进行斟酌修改。据此,《建议表决稿》将标题修改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委员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应当“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的规定,应考虑到在外出差、学习及公务出国、出境等实际情况,建议对提出请假的方式作原则性规定。还有委员提出,应当明确由办公厅秘书处具体受理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申请,并且将办理委员请假申请的具体情况及时反馈委员。据此,《建议表决稿》对第一条第三款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第四款关于“办公厅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有关会议文件发送委员”的规定,应考虑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期送达的情况。据此,《建议表决稿》将此处的“应当”修改为“一般”。

四、有的委员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与活动,是否重要,难以界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条中的“重要会议”改为“会议”。据此,《建议表决稿》删去了“重要”二字。

五、有的委员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应统一为委员参加常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提供经费保障。鉴于现行省财政体制实际,原则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可以为非公务员序列的、报销有困难的委员解决差旅费和补助问题。今后,将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六、有的委员建议,对委员给予通报批评的前提应当更加明确,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以上”二字删去,《建议表决稿》作了相应修改。

七、有的委员建议,对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也应予以规范。据此,《建议表决稿》增加了“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作为第六条的内容。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