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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委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0: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范兴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委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该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集体行使法定职权的主要方式,是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责任的重要载体。开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充分发挥常委会职能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保障常委会委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规定很有必要。

起草《规定草案》的依据,主要是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及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并借鉴了部分兄弟省市好的作法。

二、几个问题的说明

1、根据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实际,为保证常委会会议委员的到会率,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规定草案》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除了对常委会办公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提出要求外,还对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纪律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草案》明确规定,除有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或者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公务出国、参加中央或者省委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接待中央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以及因病住院等5种情形外,委员不得请假。如需请假,应当严格按程序报请批准。

2、为了提高会议审议质量,《规定草案》规定,办公厅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将有关文件送发委员阅读,便于委员为审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3、关于委员出席会议及发表审议意见情况的统计工作,《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统计。

4、关于委员参加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规定,《规定草案》一是要求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其他重要会议、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考察等活动,并认真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是要求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三是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为委员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并规定委员参加上述重要会议和活动以及委员提出建议和意见等履行职责情况,由相关承办单位负责统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

5、为保障委员能顺利地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5〕19号文件精神,《规定草案》规定在会议、活动等方面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条件。同时,还要求委员所在单位必须为委员履行职责在时间、交通等方面给予保障;并享受单位奖金和其他福利等各种待遇。鉴于地方组织法、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已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故《规定草案》没有作重复规定。

6、关于建立委员履职报告制度。《规定草案》参照了河南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作法。一是规定了履职报告内容;二是规定委员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委员年度履职报告和五年履职报告分别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送省委,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7、关于表彰和通报。参照河南、浙江、黑龙江、新疆、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作法,《规定草案》规定,一是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且表现突出的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二是对无本规定所列情形的特殊原因三次以上不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委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三是委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委员职务;四是对委员进行表彰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应当报送省委,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关于表彰优秀省人大代表和优秀代表建议的规定,将另行制定,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正着手起草。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