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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建议表决稿)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0: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作用,保证其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委员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1、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发送委员。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会议,自觉遵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

2、委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干部学院或者社会主义学院学习;

(2)公务出国、出境;

(3)参加中央或者省委召开的会议;

(4)接待中央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

(5)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6)因病;

(7)其他需请假的特殊情况。

3、委员需请假的,如在汉应当向办公厅秘书处书面提出申请;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予以反馈。会议期间需要请假的,委员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4、办公厅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有关会议文件发送委员,以便委员为审议议题做好准备;做好委员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统计工作;常委会会议期间每日通报缺席人员名单。

5、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应当对委员在会议期间分组讨论发言情况做好记录、简报编发和统计。

二、关于委员参加其他会议和活动

1、委员应当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并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委员应当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

3、省人大机关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委员参加会议、调研和考察等活动提供条件,做好具体服务工作。相关承办单位对委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履行职责情况,做好统计并报办公厅汇总。

三、关于委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

1、办公厅应加强对委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委员的学习、培训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安排

2、办公厅应当在省人大门户网站为委员开设电子信箱,采取使用电子媒介等方式,及时向委员传送常委会会议非涉密的文件资料。

3、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委员履行职责在时间、交通等方面给予保障,计算单位工作量;委员享受所在单位的奖金、福利等各种工作和政治生活待遇。

4、委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其他会议和活动,委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并给予补助;委员所在单位报销费用有困难的,由办公厅负责报销和补助。

5、办公厅应当加强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与协调,保证委员能够顺利地履行法定职责。

四、关于委员履职报告

委员应当在届中和届满时,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本人履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情况;

2、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重要会议、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视察、考察以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情况;

3、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有关情况。

经主任会议同意,办公厅将委员提交的书面履职报告报送省委,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五、关于表彰和通报批评

1、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且表现突出的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

2、委员一年内未经请假三次不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3、 委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委员职务。

4、对委员进行表彰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应当报送省委,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六、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