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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0:5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人事任免委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的原则与第三条条例的适用范围,可以调换顺序。根据委员意见,建议作相应调整。(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有关人大常委会决定撤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定需要斟酌。据此,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三、有的委员建议,适当调整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的表述,对逐人表决和合并表决的情形分别作出规定,以更加清晰。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及第(一)、(二)项作为两款,修改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事项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通过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任免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合并表决。”同时,将该条第一款的第(三)、(四)项,合并为一款,将第二、三款合并为一款。(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四、有的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换届时,有关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当在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者第二次会议上任命”中的“一般”可以删去。据此,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一条还应当增加公务员法等立法依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条例所涉及的上位法依据比较多,但主要依据是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于还涉及的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为了表述更加简练,建议不一一列举,概括规定为宜。

六、有的委员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对拟任命人选进行任前审计;还有的委员提出,在第三十九条中补充规定,人大常委会未依法免职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先行离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德、能、勤、绩、廉”的规定,能够涵盖包括任前审计等廉政和责任制相关内容,可不将其单独列出;有关离职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到部分不属本省管理的干部,有时有一定的特殊性,组织部门也建议不作规定为宜。据此,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其他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9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