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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0: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2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完善,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名称使用“涉案财产”或者“涉案财物”都说得通,如果将财物理解为财产和物品的统称,本条例中以使用“涉案财物”更妥当一些。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后,认为对涉案财物作这种理解是可以的。故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并将条例草案正文中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二、有的委员提出,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主体,应当注意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监督、保证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参与;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于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既要考虑目前国家价格鉴证管理的体制和现状,同时也应当为今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发展变化留下余地和接口,以体现立法的前瞻性。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鉴证机构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非营利性专门机构,依照规定权限从事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并移作第六条第一款。(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一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特殊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需要依法进行技术鉴定、品质检验的,不应当由委托人先委托,而应当由价格鉴证机构先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作出技术、品质鉴定,再根据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中的委托主体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有关“复核裁定”的规定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尽一致,建议斟酌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原价格鉴证机构”修改为“价格鉴证机构”。(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费用问题,可否与司法援助有关费用的规定一致起来,免收其相关鉴证费用。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价格鉴证机构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免收鉴证费用和复核裁定费用”。(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七、有的委员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否可以实行社会化,该条例草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2000年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对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了总体要求,强调要退出中介、规范管理,并明确了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机构;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强调了司法部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的鉴定,没有涉及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问题;2005年7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重申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精神规定执行,并要求各地方加快完善和修订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条例草案相关内容看,与国家相关规定和精神是一致的;从外省立法情况来看,目前已有15个省市先后制定了同类地方性法规,12个省市制定了地方规章,特别是2005年以后就有4个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由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政策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与其他省市一样,我省在按照国家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规范和管理是必要和可行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施行时间拟定为2009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