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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7:2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张 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少三院长的委托,向大会报告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坚持“公开执行、文明执行、廉洁执行、高效执行”的工作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注重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6951件,执结53429件,执行标的额103.81亿元。今年元至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0615件,执结20099件,执行标的额42.26亿元。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工作制度。 全省法院把执行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司法权威的大事要事来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同时,加大对重大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执行协调力度。2008年以来,省法院共依法提级、指定和交叉执行案件314件。

(二)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是坚持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执行进展情况,保障当事人对执行过程的参与权、知情权。二是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定了《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对执行工作的每一环节、步骤都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三是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案外人异议和复议申请的审查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快执行工作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执行告知、执行听证、债务人公示、特困群体案件救助、执行异议审查等一批规章制度。五是健全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制定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从执行程序、案件质量、执行效率、执行监督、执行管理和执行纪律等方面对全省各级法院进行量化考核。

(三)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一批疑难复杂案件。 全省法院大力倡导和谐司法理念,把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作为执行工作追求的重要目标,在探索执行方式方法上做文章,在提高执行和解率上求实效。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充分考虑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注意理顺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尽力消除对抗,促成当事人和解。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和解执行案件24367件。

(四)着力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从源头解决“执行难”问题。 去年,省法院全面推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硬件设备、资金管理和人员培训到位,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已全部联通。今年,省法院还着重检查了各级法院执行案件录入情况。目前,全省已有7.8万件执行案件登录了该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案件管理功能初步实现。同时,加强与海关、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采取限制出境、媒体曝光、与金融征信系统联网查询等措施,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五)大力开展执行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全省法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特困当事人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36.1万元,一批积压多年的涉执上访案件因此得以解决。

二、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力化解执行积案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从去年8月开始,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清积”活动,共清理积案136356件,其中有财产案件27393件,无财产案件108963件,重点执行积案9176件。目前,全省共执结积案134567件,执结率98.69%。有财产案件、重点案件基本执结,无财产案件基本清理执结,中央第一批交办的23件涉执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有财产案件执结率在全国排名第8位,重点案件执结率在全国排名第9位,无财产案件执结率在全国排名第l位。今年以来,全国“清积办”先后三次转发我省“清积”工作经验。其中,恩施州“六条军规”的做法,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总结推广,并在全国集中“清积”电视电话会上介绍了经验。我省针对被执行人服刑后无法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情况提出的“执行被执行人的劳务收入”的建议,被全国“清积办”作为“七个一批”退案机制之一予以推广;将无财产案件与有财产案件、重点案件同步清理、同步部署的做法,受到中央政法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将在全国“清积”领导小组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经验。通过这次“清积”活动,我省执行工作机制得到了强化,执行工作队伍受到了锻炼,一大批执行积案得以化解,不仅较好地实现了“清积”工作目标,而且还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了湖北“清积”工作的经验和特色。

(一)加强对“清积”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专题研究“清积”工作。省委成立了全省集中“清积”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先后五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进行部署、指导和协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也分别专题研究集中“清积”工作,协调解决法院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形成了党委、人大、政府合力支持集中“清积”活动的良好局面。特别是今年6月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两次到省法院听取“清积”工作汇报,并深入部分中、基层法院进行调研,这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举全系统之力做好“清积”工作。 一是全面摸清积案底数。省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怕完不成任务就瞒报、漏报。全省法院严格按照这一要求,逐件清查积案,既注重对有财产案件的清理,又坚持对无财产案件同步摸底。二是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广大执行干警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加班加点,经常保持“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状态,以超历史、超常规的工作强度清理积案。三是强化内外协调机制。加强上下、内外联络,形成齐抓共管、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对“清积”工作的巡视督导。 一是建立“五定一包”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成员单位责任制、执行人员责任制,做到目标到人、考核到人、追究到人。二是建立三级督办机制。选择了一批重点案件,由各地相关部门联合督办;对涉及政府部门、人大代表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协领导还亲自督办,协调处理。目前,中央挂牌督办的10件案件已执结7件,涉执重访案件23件全部结案,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的251件案件全部执结。三是建立巡视督查和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对“清积”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坚持每月排名通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连续排名靠后的,省法院及时派出巡视组进行督促整改。

(四)认真做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清理执结工作。 无财产案件的清理执结问题是这次“清积”工作的最大难点。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占积案总数近80%的无财产案件,如果不能认真地清理执结,就不能说我们的“清积”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自我加压、迎难而上,发扬敢打硬仗的作风,在“清积”活动之初,就对无财产案件的化解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排查、同步清理。截至6月底,全省无财产案件结案率达到98.36%,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避免因结案的随意性导致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永久落空”,全省各级法院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无财产案件的执结标准,紧紧抓住“确认”和“结案”两个关键环节,对所有无财产案件都确定具体承办人,穷尽所有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拟报结的无财产案件都经过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执行局局务会讨论决定,确保了无财产案件结案工作的规范有序。

(五)积极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全省法院以这次“清积”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今年,省法院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19个部门就联动机制的多项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经启动了文件会签程序,有关文件将于近期正式下发。恩施州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党政干部建立了谈话制度。武汉市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深入开展集中“清积”的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孝感市综治办与市中院联合发文,将协助法院执行纳入综治目标考核。荆门市19个部门共同会签了《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运行实施办法》,率先引入“黑名单”制度,为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搭建了平台。

三、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强制执行率居高不下,阻挠执行现象比较普遍,暴力抗拒执行时有发生,少数特殊主体对生效裁判缺乏应有的尊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个别地方未能根治,全社会协助执行的意识有待加强。

(二)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得到充实,但操作程序仍然缺失。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抵债、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打包处置等案件的执行,都需要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三)无财产案件的执结压力仍然很大。此次“清积”活动中,我们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执结了大批无财产案件。但如何完善无财产案件常态退出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则需要从立法层面给予支持。

(四)执行机构不健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法院至今未设立执行局,有的法院虽然成立了执行局,但级别和内设机构不统一,与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不相适应。同时,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依然存在,少数执行人员作风不正、司法不廉的现象仍有发生。

(五)执行工作人员力量不足,经费、装备保障紧张的问题较为突出。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异议的案件成倍增加,全省每年的执行案件平均在10万件左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只能先执行、后收费,且不能收实际支出费。而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执行经费又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办案经费不足,装备相对落后。

(六)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制有待加强。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指导关系,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执行工作又特别强调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由于目前缺乏相应规定和制约措施,在指定执行和委托执行中,容易出现消极执行、久拖不执、推卸矛盾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清积”活动,全面实现既定目标。 全省法院将加大对剩余未结积案的清理力度,穷尽一切手段,力争不留积案,全部执结;积极推动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加大跨省委托执行、异地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注重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防止新的积案产生。

二是继续推进执行工作改革,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推行“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切实发挥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能作用。坚持做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这篇大文章,实现法院与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从贷款融资、产权登记、出入境等方面进行限制,促使更多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是积极应对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努力为“三保”大局服好务。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大幅上升,而随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降低,案件执行难度也相应加大。全省法院将坚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慎用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既最大限度地兑现生效裁判,又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力争实现执行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加强作风建设,要求干警切实改进对待当事人的态度,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业务培训,着重提高干警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廉政建设,把“五个严禁”作为执行工作的“高压线”,强化监督制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五、几点建议

(一)关于执行机构设置问题。 建议解决全省法院执行机构统一设置问题,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和中政委〔2005〕52号、〔2007〕37号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全省各级法院设置执行局,并明确为副院级单位。

(二)关于建立和规范执行工作机制问题。 一是建议人大出台加强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工作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建议人大通过地方立法,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三是建议人大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执行工作联动格局。

(三)关于执行涉及特殊主体案件的问题。 建议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党政机关干部等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生效裁判。

(四)关于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问题。 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五)关于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救助制度问题。 建议在全省设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在每年审议财政预算案中给予大力支持,使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以援助更多的特困当事人。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这一难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政法工作全局。我们决心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各项决议,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努力开创湖北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湖北社会和谐、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有关要求的说明》

附:

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有关要求的说明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财产以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对于可供执行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的其他财产。何谓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看,外延上应当包括以下财产:一是最基本的必需生活条件和生活用具;二是为生存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三是唯一且仅能满足最基本居住标准的住房;四是最低生活保障费、养老金、救济金;五是赖以耕作生存的土地;六是不足以或仅能使所抚养的年老、年幼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劳动收入。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案件可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4月8日,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对大量无财产案件,当前要努力做到“七个一批”:一是严格实施破产制度,处置一批。有不少被执行人早已资下抵债,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破产,债务不能了结,大量执行案件进退两难。因此通过被执行人破产,可以将这批案件终结执行。二是在穷尽财产调查手段、穷尽各种必要的执行措施的基础上,说服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销掉一批。要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让他们看到法院所做的工作和努力,使他们确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在此基础上,耐心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三是财政出钱,偿还一批。各级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清偿国家机关所欠债务。四是设立专项资金,救助一批。对申请执行人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权利人、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人身伤害被害人等特困群体,被执行人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通过执行救助,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之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是通过制定长期还款计划,和解一批。对双方当事人以前合作关系良好、被执行人一时经营困难等具备和解条件的案件,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制定长期还款计划,达成和解。六是执行被执行人的劳务收入,稳控一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罪犯有劳动收入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执行,同时把履行债务的情况与减刑假释联系起来。七是严格条件和程序,退出一批。对那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无法执行、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结执行,作结案统计。

在这次“清积”工作中,我省自始至终将无财产案件与有财产案件、重点案件同步清理、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和同步考核,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截至6月底,全省法院有财产案件全部执结,无财产案件结案率达98.36%,受到了中央政法委领导的充分肯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在核定无财产案件的准确数量的前提下,对排查出的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转入有财产案件执行。目前核定出的1300件已经执结。二是对无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向有关知情人收集有关证据、请有关人员协助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等方法,集中派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其他经营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查找财产,在穷尽财产调查手段、穷尽各种必要的执行措施的基础上,说服600多名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消化了一批无财产案件。三是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制定长期还款计划,执行被执行人的劳务收入,实现和解结案4500件。四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全省拨划执行案件司法救助金2000万元,使3000件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而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结案。五是制定下发《关于穷尽执行措施、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所有报结的无财产案件必须经过合议庭评议,对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提交执行局局务会讨论决定,对拟制的各类法律文书必须报送院领导审签,目前,共有8万多件无财产案件通过此程序终结本次执行。

我省清理出的无财产案件通过多种途径清理执行后,省“清积办”先后3次对退出情况进行检查督查,通过调阅执行案卷、回访当事人、走访群众等形式对案件退出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法院向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发放执行监督卡,公开上级法院执行部门的监督电话和联系方式,在省、市(州)两级法院执行局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确保了退出案件的规范结案和结案质量。从目前督查和回访掌握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当事人对这项工作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