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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8:4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11月2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件,即周冶陶等14名人大代表提出的第30号《关注困难群体建立司法救助体系》的议案。

为做好该议案的审议工作,10月13日至16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在省内开展调研,先后听取省、武汉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11月12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就调研的情况看,各部门在司法救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司法救助工作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各单位之间没有形成衔接机制,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

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开始于2006年,同年出台了《关于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基金,积极对亟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开展救助的通知》、《司法救助通知书》等文件,并在全省三级法院认真落实文件规定,逐步形成了“严格建章、严格审查、严格审批、严格发放、严格建档”的工作制度。两年多来,省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147件,救助经费624.75万元。省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开始于2007年,并在黄石、孝感两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其具体做法是,严格把握司法救助的对象及救助金的使用范围;严格司法救助的审批办理程序。截止目前,检察机关已办理司法救助5件,发放救助金60.08万元。公安部门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体现在信访部门的涉法涉诉救助机制和区级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救助机制上,如武汉市公安局今年设立了50万元的涉法涉诉专项救助资金。全市部分区建立辖区交通事故救助机制,共筹集资金160万元。

二、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由于全省各地财政收入状况各不相同,设立司法救助资金进度参差不齐。有的地方设有专项资金,大多数地方没有设立;有的地方专项资金多,有的地方少;有的由财政拨款,有的由部门自筹。目前,全省已筹集落实到位司法救助资金2000余万元,救助了900余件1000多人。为便于经费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现已将省级司法机关司法救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由省政法委统一管理。从2009年起省财政统一安排涉法涉诉救助资金800万元,救助对象为省直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困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2009年7月,省政法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救助主体、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省财政的支持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解决涉法涉诉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谐湖北的构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救助制度化层次较低,省级司法救助专款拨付及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我省在如何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如何使用司法救助资金、如何正确筹措司法救助资金等诸多方面均无明确规定,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尽管2009年起省财政统一安排省级涉法涉诉救助专项资金,但其基数小,拨付程序复杂,至今难以直接到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由办案机关先行垫付,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二是司法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 目前,司法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资金,但我省财力有限,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司法救助资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扩大司法救助专款基数的同时,还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的渠道,实现司法救助资金的循环利用,才能使司法救助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不明确。 2006年以来,省法院对哪些对象可以实施司法救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较为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才可予以司法救助,但是符合这一标准的案件当事人仍然较多,使得需救对象较多与司法救助投入较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不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

四是司法救助监督体系不健全。 司法救助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对司法救助的监督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一个完整监督链条,不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是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需要救助的涉法涉诉特困群体较多,而司法救助能够解决的却较少,二者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而要解决这一矛盾,不能仅仅是加大司法救助的投入,更需要国家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社会救助体系的不断发展。我省司法救助工作虽然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仍不能解决多数涉法涉诉特困群体的关键问题,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才能妥善解决,否则仅仅依靠司法救助,无异于杯水车薪。

四、几点建议

为完善这一制度,推动我省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及时出台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救助是保护相关弱势群体特殊利益的迫切要求,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也是促进干群关系的一项惠民工程,应当在全省各地广泛建立。建议政府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试行一段时间,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规范司法救助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要使司法救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应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固定每年投入数额,并根据实际要求,逐年增加。

三是拓宽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 司法救助仅靠财政有限的拨款是不够的,还需拓宽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建议利用社会力量,成立社团组织,建立“司法救助社会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不断补充、充实司法救助经费,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让更多的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受益。

四是要加大对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五是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中心。 在大力加强和改进现行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逐步改变现行司法救助工作由办案机关直接救济当事人的做法,将司法救助纳入政府救济的范围,由相关政府部门统一管理,既可整合全社会的救济资源,有利于健全监督机制,还可提高救济工作的效率。

六是建立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司法救助不仅仅是资金问题,还包括充分利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尤其是各地方群团、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和在校法科学生,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及帮助。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