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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8: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徐汉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敬大力检察长委托,我向会议报告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后,省人民检察院收到省人大交办代表建议l件。即第499号《关于支持律师行业发展、更好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刘龙菊代表在建议案中提出,要落实《律师法》,为律师提供好的执业环境,要解决公安、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等问题。省人大将此建议案交由我院和相关政法部门共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回复

一直以来,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推进依法治省的基本要求,是增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整改实效,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今年“两会”结束后,检察长敬大力同志主持召开院务会议,听取省院旁听“两会”人员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的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明确责任分工,要求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作风建设年”、“能力建设年”的指示精神为契机,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办理程序,在办理、落实、督办、答复四个环节上下功夫,优质高效地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省人大交办的第499号建议,敬大力检察长指定分管副检察长负责,深入了解情况,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要求检察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律师法的规定,保障律师执业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制度办法。7月3日,我院向刘龙菊代表团复了建议办理情况,特别是对推动制定《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进展情况作了回复,代表表示满意。

二、自觉遵守修订后律师法的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检察环节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修订通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检察环节落到实处,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去年5月,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执行律师法的新规定作统一的思想动员和工作部署,引导检察人员深刻领会律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理念,为在检察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徐汉明常务副检察长和分管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王铁民副检察长还分别就公诉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律师法新规定提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

我省检察机关主要从七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和配合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执业权利在检察环节得到保障:

一是落实告知制度,充分保障律师介入权。 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修改后律师法规定,做到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明确告知其有聘请律师或委托亲属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和辩护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立即通知其亲属或发案单位有关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被关押场所等。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请律师,均认真记录在案。

二是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只要律师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经审查核实,均按规定积极协助律师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故意拒绝、拖延或是变相拖延,律师会见的次数不受限制。如省检察院在查办武汉大学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受贿案中,受委托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数次提出会见要求,侦查部门均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安排了会见。修订后律师法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嫌疑人2332人,受委托律师957人,律师提出会见要求1052人次,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637人次,5日以内安排会见282人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案件,未予安排会见21人次。律师会见时检察机关均未采取任何监听手段,一般不派员在场。对涉及国家秘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或者案情敏感、复杂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派员在场485人次。

三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遵照修订后律师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辩护律师提供查阅、摘抄手口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承办检察官在律师提出问卷申请后48小时内主动与律师联系并商定阅卷时间,及时安排专门地点和专人接待,为律师阅卷提供打印服务,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修订后律师法正式实施以来,提供律师查阅、摘抄手口复制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5609件次,提供查阅、摘抄手口复制除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之外的案卷材料1933件次。

四是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对于律师自行调查的证据,只要程序合法,都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对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线索并申请收集、调取自己无法收集和调取的证据的,都依职权予以调查。同时,积极探索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试点,与辩护律师在庭前相互出示证据,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并记录在案,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向法庭提供。黄石、十堰等地区还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出台了关于证据开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6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庭前证据开示2788件次,其中由律师提出的有855件次,由检察机关提出的有1933件次,为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讼累,提高诉讼效率,准确适用法律发挥了积极作用。江汉分院在办理厅级领导干部蔡某受贿一案中,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与辩护律师开展庭前证据开示。辩护律师提交了自行收集调取的证实30万元不属于被告人受贿款的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确凿,并将该30万元款项从起诉书中认定的受贿总额中予以减除。

五是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 与省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200余名公诉人、120名律师参与了全省三级辩论选拔赛140场次,增强了双方运用法律、庭审抗辩技巧与说理能力交流,促进了共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与律师定期不定期开展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相互学习,就贯彻执行律师法有关具体问题不断统一认识。律师法修订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与律师界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210场次。

六是发挥代理申诉律师的积极作用。 积极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2008年6月以来受理律师代理刑事申诉221件,代理民事行政申诉606件。坚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在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立案决定书,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理由,以及被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经审查,对原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原案裁判正确的,积极发挥律师在申诉案件息诉工作中的引导、调解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七是自觉接受律师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把律师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作为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体系的重要内容,促进自身规范执法。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律师对侦查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为的投诉,接到律师投诉后及时认真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律师,切实保障律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今年上半年,有律师反映红安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贿案件中违法扣押追缴当事人款物,省检察院立即成立调查组,经调查发现反映问题属实,决定给予红安县检察院原检察长程克超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其辞去黄冈市院副检察长职务。

三、积极推动配套制度规范出台,增强实施律师法的可操作性

在贯彻落实律师法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刑事诉讼法尚待修改,律师法修改后的一些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还存在一些不相协调的地方,实践中存在衔接不畅、操作困难等问题,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以规范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正确运用。宜昌市检察院已制定了《宜昌市检察机关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试行规定》。去年下半年,省检察院代拟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稿),分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和省司法厅征求意见。《规定》稿对会见在押同案犯问题、告知律师羁押场所问题、会见时间问题、会见地点场所问题、会见笔录问题、实习律师的会见问题、会见程序问题、侦查机关派员在场问题、律师会见权利的保障救济问题等等具体事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范。根据各方意见,我院对《规定》稿进行了修改,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次分送各政法部门征求意见,为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我院专门派员与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商谈。今年6月,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对《规定》稿进行了再次修改。由于各单位分歧意见较大,我们计划邀请各单位负责人和承办部门召开座谈会。同时报请省委政法委相关部门参加,争取早日会签该文件。

四、积极适应修订后律师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和执法

省人民检察院坚持把人大会议的要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把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和强大动力。我们在认真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自觉贯彻执行律师法的同时,以贯彻新律师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改革,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能力与水平,提高依法指控和追究犯罪的能力,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努力适应新律师法给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一是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案件初查,前移侦查重心,更加重视实物证据的调查取证推动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继续推进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提高讯问水平;强化科技运用,有效固定证据,提高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和稳定性。二是整合资源,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加强侦捕诉配合,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保持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的连续性,使各项业务工作、各个办案环节形成整体合力,务求在侦查阶段务实起诉指控的证据基础,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三是进一步健全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修订后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在侦查、批捕、公诉等环节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外部监督制约。我们以贯彻执行律师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除建立受理律师投诉机制外,还探索邀请律师见证制度,对部分特殊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和敏感复杂的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时邀请律师在场见证,主动接受律师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公正规范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