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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02 07: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内容完整全面,相关制度措施具体可行,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5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一些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盲目攀比学历、人为抬高就业门槛的现象,建议增加引导有关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合理用工的内容。据此,建议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实行合理的用人标准,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二、有的委员建议,增加高校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有关要求;还有委员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规定应予斟酌。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高校应当结合就业市场和学科建设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调整招生计划,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建议将该条中的“安排一定比例职位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修改为“优先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在第十四条中增加统筹城乡就业、发展乡镇企业等内容;也有委员建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还有委员建议,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修改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据此,建议对草案二审稿分别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将残疾人、孤儿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规定,是否合适;也有委员提出,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贫困家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提法欠妥,建议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残疾人、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与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是一致的,建议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拿出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统一、开放、便捷、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据此,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中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六、有的委员建议,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企业选派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到高校、职校、培训机构任教。据此,建议在第五十二条中增加规定:“鼓励企业选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高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担任实训教师,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第五十七条有关乙肝歧视的处罚下限应当提高;也有委员提出,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的罚款幅度较大,建议适当调整。据此,建议将这两条中的处罚幅度,根据不同情形,分作两个层次进行修改,即将第五十七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五十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委员建议,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未成年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鉴于就业促进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均已设定法律责任,且规定得较为细致,本条例第五十六条也专门作了衔接性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为了不重复上位法,建议可不再作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合适;还有委员建议,对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主体等作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上位法以及我省现行政策文件规定是一致的,为了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建议增加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职业中介机构的许可条件、实施主体等在我省现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已有规定,待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出台后,再在制定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相应的法规时作出具体规定更为合适。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及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0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