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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02 07: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5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兴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郑少三院长委托,对全省法院2008年至2009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一、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成绩及做法

两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全省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切实办理好各类行政案件。2008年至2009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038件,审结4936件,审结率98%;受理二审行政案件1544件,审结1520件,审结率98.4%;受理再审行政案件100件,审结95件,审结率95%;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124件。其中省法院两年受理二审、申诉行政案件271件,审结268件,审结率98.8%。案件涉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40多个行政职能部门,案件类别主要集中在城建、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工商等五个领域,且与民生关系十分紧密。

(二)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在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和确认违法、或被判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机关败诉的751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15.2%,对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过审查,因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被裁定不予执行的344件,占5.6%,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

(三)全面贯彻立法目的,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权威。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关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目的,妥善处理维护与监督的关系。在两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共计1385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28%。同时,裁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5780件,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94%。使行政效力得以及时有效实现,依法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

(四)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为了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加强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积极运用沟通、协商等和谐方式化解矛盾,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两年来,在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经协调实现原告撤诉的案件达1673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33.9%。通过协调方式处理行政争议,尽可能化解“官民”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两年来,全省法院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按照“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强力量”的要求,着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编审判人员427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360人,占84%。为了确保行政法官公正廉洁执法,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等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行政审判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群众意识。定期开展行政审判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努力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管理,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落实差错案件责任查究,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

(二)着力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去年,省法院制定《行政审判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诉权保护、工作机制创新、队伍建设等为主要内容进行量化考评,着力构建逐级考评、排名通报、鞭策激励的行政审判绩效评估机制。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备案制度、案件请示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的审级监督作用,及时纠正不当裁判,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继续采取对案件质量进行经常评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注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努力提升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三)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努力开拓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管辖级别,加大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力度,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为解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等问题,对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探索附带审理或一并协调处理的新思路。努力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仅2009年,全省法院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203件,对规范行政执法提供了帮助。每年编发行政审判“白皮书”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执法人员培训,开展联合调研等,建立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自觉地将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党委绝对领导之下,积极主动汇报行政审判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请示党委出面协调,行政审判工作得到了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地法院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走访座谈,认真办理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支持,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强后盾。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倡导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为行政机关提供考核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的参考意见和建议,增进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配合,为行政审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结回顾两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一是必须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坚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必须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牢牢把握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三是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四是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五是必须坚持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政协支持,积极寻求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保障。

二、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两年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行政审判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诉权保护不够充分。诉权是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司法救济的基本前提。实际情况表明,全省法院近几年案件受理数量持续下降,与全国行政案件上升形成反差。行政案件数量持续下滑,既有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增强和行政复议普遍开展,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得以避免和减少的正常原因,也有不正常的问题。从法院自身工作来看,在诉权保护方面:一是少数法院担心受理行政案件得罪行政机关,有案不愿收、不敢收,以各种理由限制相对人的起诉权;二是在诉讼中不能充分贯彻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有时有意无意地向行政机关倾斜,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对法院产生“官官相护”、不能秉公司法的疑虑,从而丧失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和信心;三是对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片面理解,法院内部立案和审判机构之间对受理问题沟通协商不够,尤其对一些新类型案件缺乏调查研究,导致有的应当受理的案件被排斥在诉讼之外,客观上存在“不会受”的问题。

(二)审判质量与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行政案件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相对较高,均高于刑事、民事案件的平均值;申诉案件较多,赴省进京信访占有相当比例,案结事不了的现象比较突出;普通审限内结案率不高,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能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行政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能力不够强,一审的办案质量不够高,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二是行政案件群体性诉讼相对较多,尤其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案件处理难度大,当事人的诉讼期望值高,难以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三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工作机制不够畅通,行政机关互相推诿,协调配合不够,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四是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对行政诉讼有抵触情绪,干预行政审判,甚至要求法院提前介入、参与联合执法、违法审理案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行政审判机构和审判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目前,全省尚有13个中级法院未配齐2个合议庭,9个基层法院未配齐1个合议庭。且各地法院随着机构调整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轮岗频繁,提前离岗退休退养较多,行政审判队伍不够稳定,量少质弱,不能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这种状况,首先是源于有的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其次是行政审判人才相对紧缺,并与基层法院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缺编严重有关,加之案件数量少,工作绩效难以显现,使得有的基层法院人少案少,行政审判工作打不开局面。

三、今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打算和措施

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我们打算,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工作主题,认真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更加注重诉权保护,更加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和谐司法,更加注重改善司法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为构建法治湖北、和谐湖北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影响力。要把宣传《行政诉讼法》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公开开庭审理作为宣传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审判影响的阵地,邀请人大代表、行政执法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典型案件庭审旁听,增强“以案说法”效果。大力开展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活动,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编印典型案例、行政诉讼指南和知识问答等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对行政案件“不会告”的问题。强化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观念,大力倡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增强当事人的维权信心,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不敢告”的问题。

(二)加大诉权保护力度,认真解决行政诉讼“受理难”问题。进一步清理和坚决取消限制行政案件立案的土政策,严禁擅自设立行政诉讼受案的额外条件。继续加大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的力度,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加大审级监督力度,发挥二审、再审作用,对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错误的案件坚决加以纠正。进一步健全法院内部立案与审判机构之间对行政案件受理的沟通协商机制,避免因立案审查不慎把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拒之门外。每年开展一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有案不受、有诉不理的进行通报,并进行责任倒查。切实畅通诉讼渠道,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切实提高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率,努力实现公正高效司法。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制度,细化办案质量标准,完善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评估体系,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管理。加强审判业务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裁判。建立对上诉和生效裁判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举一反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错误再度发生。加强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责任查究,强化法官的公正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积极探索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尝试通过附带审理、并案协调方式,缩短办案周期,彻底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大协调工作力度,提高协调结案和撤诉率,大力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注重对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业务研讨交流,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断提高各级法院办案质量。

(四)继续探索建立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配合的领导体制和互动联动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处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全省三级法院普遍实行行政审判年度分析制度,运用“白皮书”形式定期向行政机关通报行政诉讼的有关情况。坚持与政府及法制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以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交流,共同研究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在坚持严格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争取上级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诉讼中的争议化解工作。拟与相关省直有关部门协商,选择近几年案件相对集中、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领域开展协调工作试点,探索行政诉讼争议的有效协调化解工作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为更好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支撑。要持续深入进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行政审判人员职业责任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审判机构人员配置要求,检查并解决少数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合议庭人员配备不足问题,确保审判队伍稳定和发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培养行政审判人才,大力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审判能力,熟悉行政管理知识,使行政审判更好发挥司法监督的功能。要大力提升行政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和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的能力,说服和引导当事人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寄予殷切希望。我们决心在省委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以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全省法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情况的工作报告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