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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2-02 07:3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7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尚援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7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28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了会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协商后,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二、为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议将第二条中的“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所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境内,分为东部星斗山片和西部小河片”修改为:“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所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境内的东部星斗山片和西部小河片的法定范围内。”为促进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以2004年4月7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3—2012)》(林计发〔2004〕59号)的法定基数从严控制保护区人口,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禁止非自然保护区居民违法迁入自然保护区境内。”

三、将第七条删除。

四、在第九条第(一)项中的“贯彻”前增加“宣传”。

五、为突出体现对自然保护区内水杉原生母树及其他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并受益”删除。

六、本着保护优先,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居民生产、生活关系的原则,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采伐活动。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采伐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依法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采伐计划并经批准后,按程序实施。”同时,删除第十九条。

七、为进一步明确引入外来物种的程序,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确需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鉴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行为不仅涉及违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建议在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后增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