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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7-15 01: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1月1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范兴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应邀列席本次会议的我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85人。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中,有14位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依法列席本次会议,共14人。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拟邀请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有关专门人民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在汉部属、省属本科院校负责人,以及在汉中央和省属综合管理、能源、工商企业、交通、通信、金融等单位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113人。

此外,为了便于工作和经济信息交流,拟邀请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6人。

四、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拟邀请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15人。

五、部分市、县(市、区)、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中没有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拟邀请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共81人。

六、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4人。

七、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省军区政委和省武警总队政委列席本次会议,共2人。

八、有关机关、团体中,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省委党史研究室、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社会主义学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作家协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公司、武汉科技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美术学院等单位的负责人是政协湖北省十届委员会委员,他们已参加了“两会”,建议不再以列席人员身份列席本次会议。

以上列席人员共320人。

名单(草案)已印发各位,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