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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4-14 00:5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2月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徐汉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敬大力检察长委托,我向会议报告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后,省检察院收到省人大交办建议2件,即第321号《关于公安、检察机关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落到实处的建议》、第323号《我国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高价加餐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收到会办建议1件,即第519号《关于加大省政法转移支付配套经费支持力度加强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建议》。今年7月,上述3件建议已全部办结并回复代表。我们办理的主要情况是: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敬大力检察长对今年受理的3件建议逐件阅批,明确分管副检察长为责任人,并指定具体承办部门;要求承办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要求迅速办结各项建议,并及时、当面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为加大建议办理力度,切实提高工作水平,省检察院党组决定设立联络处,专门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批评、意见的催办和回复工作;要求承办人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当面听取代表意见,准确把握建议提出的背景、意图和要求,增强办理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承办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检查督办,加大落实力度。

二、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一)关于第321号建议的办理情况。江明炎代表在第321号建议中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在律师依照《律师法》行使会见权时提供方便,配合支持工作。省检察院认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和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是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必然要求,应当予以重视。我们在深入开展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改进措施之后,向代表作出回复:我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一是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之外,只要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经审查核实,检察机关均按规定协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采取监听手段,一般不派员在场。二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我们建立了律师阅卷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律师阅卷的申请、时间、地点、摘抄、复印等具体问题,安排专门地点和专人接待,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三是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自己无法收集和调取的证据的,检察机关均依职权及时收集和调取。四是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批捕和起诉阶段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均认真审查,并及时与律师交换意见。五是切实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对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报复陷害律师构成犯罪的,及时严肃查办。7月2日,省检察院当面向江明炎代表回复了上述办理情况,江明炎代表在反馈意见中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

(二)关于第323号建议的办理情况。江明炎代表在第323号建议中提出,近年来,我国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高价加餐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看守所法律监督的力度。针对代表反映的问题,省检察院党组指示监所检察处进行调查,提出了加强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向代表作出回复: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对看守所的监督工作,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对“牢头狱霸”、高价加餐等突出问题的治理。一是大力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巩固和深化去年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的成果,对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乱收费、高价加餐、高价销售日用品,非正常死亡事故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二是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健全完善派驻检察室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前沿阵地”和“驻点哨所”的作用,使监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三是加强法律监督调查工作。对发生在看守所内的违法行为积极启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丰富监督手段,提升监督成效。通过加强监督,看守所处理有“牢头狱霸”苗头的在押人员61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6人;有的看守所规定食用品加价不超过成本的10%,日用品加价不超过购买价的5%;有的规定对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账式管理,取消一切代金券,在押人员消费时必须由本人签字,等等,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和乱收费、高价加餐、高价销售日用品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江明炎代表对省检察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认真办理、务求实效表示满意。

(三)关于第519号建议的办理情况。彭胜坤等代表在第519号建议中提出加强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省检察院研究认为,加强经费保障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治本措施。省检察院向来高度重视加强经费保障工作,近年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推动工作落实,着力提高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今年,我们作为建议会办单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省委呈报了《关于省政法转移支付配套经费分配意见的报告》,从检察机关的履职需要、与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差距、省级初定分配方案的不合理性、我省同中东部比较存在的差别等方面进行了专题汇报;向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呈报了《关于将省院机关和派出院纳入省财政配套资金分配范围的报告》,争取提高检察机关在省政法转移支付配套经费分配中的比例,等等,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以上建议办理情况,省财政厅已于6月20日向彭胜坤等代表做出书面回复。7月7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办公厅书面报告了会办落实情况。

三、健全机制、长抓不懈

省检察院坚持把省人大会议的要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把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和强大动力。我们在认真办理、及时回复代表建议的同时,对代表们关注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坚持长抓不懈,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我们将在坚持落实上述五项措施的同时,认真贯彻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规定》中提出的认真审查和听取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律师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健全机制、强化落实,更加充分有效地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在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方面,我们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对看守所执法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严格监督责任,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有效推动看守所规范文明执法。在加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方面,我们将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契机,多做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的工作,把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任务讲清,把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困难说透,争取早日修订基层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力度,扶持帮助基层共同破解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保障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