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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4-14 00: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件,即周冶陶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议案》。

为做好该议案的办理、审议工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派员于2010年8月4日、10月21日至23日在武汉市洪山区、襄樊市和随州市开展省内专题立法调研,9月上旬又派员赴已完成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立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专题立法考察。根据立法调研和考察报告的意见,委员会办公室对议案所附《湖北省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印发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15日、11月2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召开了省直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对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立法必要性和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内容在省直部门之间进行了协调。2010年11月17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参加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该议案,体现了对特殊困难刑事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心,对于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建立完善我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加害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在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没有侦破、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等原因,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同时又无法获得社会保险赔付、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因此而陷入医疗、生活困境,久访不息甚至恶性报复社会,直接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对陷入医疗、生活困境等存在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由国家及时给予困难救助,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要求,既能彰显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8年、2009年两年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湖北省省直政法部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了中央八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2004年以来,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关注、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摸索了一套实际可行的经验。特别是中央八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后,我省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涉法涉诉救助、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作了一些积极探索,在救助特别困难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从调研情况看,我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还存在救助资金未作为单独预算项目列入财政预算、来源渠道多样、缺乏保障的问题,绝大多数人认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确有必要。同时,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我省开展此项工作时间也不长,各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标准、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救助资金管理的机关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尽统一。据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决定继续就该法规案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稿,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