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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容错纠错机制建设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18-07-22 05:17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干部勇于改革创新解除后顾之忧。这是党中央坚决处理庸政懒政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新时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快推进建设健全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强化法治引领和保障。

完善容错纠错的法制体系

    《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外部权利依据和基本原则。《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权配置,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了根本制度依托。《公务员法》规定了详细的公务人员升降任免和奖励惩戒的条件和程序,是容错纠错机制的直接依据。自2016年以来,全国各地多个省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率先颁布并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如《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达州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贵安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襄阳市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这些办法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纠错的实施主体和方法、结果运用、组织领导等方面设置了详细的容错纠错运行机制。这些以地方性法规法制化的容错纠错机制,是相关机制法制化的有益实践,也是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完善立法质量的重要参考和依托。未来应尽快制定基本法律层面的“容错纠错法”,为干部担当作为长远解除后顾之忧。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容错纠错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激励创新,宽容失败,需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不能突破现行规范对公务人员和党员干部设置的基本权利(权力)与义务。具体来说,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必须以现行法律制度为蓝本,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随意突破;需要做出调整的,必须依法授权或修改。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法制体系,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激励广大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前提。相比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具有公开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更能够起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作用。对于容错纠错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划分“合法”和“非法”、“可为”和“不可为”的界限。在某些改革试验领域,打破“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思想禁锢,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就是要将“纠错”限定在特定条件、特定程度、特定后果,防止过度纠正打击“狮子型”干部的积极性,避免纵容违法又能保证纠错手段和结果宽严适当。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容错纠错问题,容错纠错机制才能发挥最大功效。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让广大干部看到制度的真正保障作用,还必须切实公布一批典型容错纠错的案例,广泛宣传,既为干部树立榜样,也可以成为后来者处理类似问题的一个标杆。呼吁千遍不如免责一例,只有真正让符合条件的干部免责了,才能使广大干部相信容错纠错不是纸面文章。

容错纠错机制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是改革试验田和制度创新高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的背景下,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容错纠错机制改革具有可操作性。自贸试验区强调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特别需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实施。自贸试验区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形成更多制度创新成果,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制度,经过总结完善和压力测试,逐步向自贸试验区以外的地方复制推广,并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立法,也符合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查有关自贸试验区的立法,第一、二批自贸试验区的“管理办法”和“条例”中,已经有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条明确要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条除了进一步明确应该对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外,更是详细规定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的条件。

    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法制保障体系,可以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这一改革创新试验田。对于12个自贸试验区而言,应该尽快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明确制度适用的对象、范围、条件和保障机制,并及时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有关机制运行到一定时间后,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验成果,向自贸试验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推广。没有设立自贸试验区的,可以参考现有自贸试验区内的容错纠错机制,再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和改革环境。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加快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全国性立法,形成更加全面、更加强力的法制保障体系。(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