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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0-18 02:54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组建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专家库,规范专家申报程序,健全专家库制度,提高研究会的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会专家的申报、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研究会专家库由研究会会员通过填表申报、研究会专家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组建。

第四条  研究会专家库分为城乡建设专家库和环境保护专家库两类,各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信息在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网站公布,接收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入选研究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研究会的会员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具有为研究会服务的热情,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七条 会员入选研究会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的方式,如实填写《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专家申报表》,并由会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第八条 研究会专家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研究会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研究会专家证书。

第九条 研究会专家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工作积极性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停止担任研究会专家并除名。

第十条  研究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研究会调研、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二)对研究会发展提出专家意见;

(三)对研究课题的申报和结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牵头组建研究会课题小组,负责课题研究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研究会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研究会各项活动,主动为研究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客观公正地对研究课题进行评审;

(三)对同单位会员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会员的课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对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专家,研究会专家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