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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0-18 02:58   [收藏] [打印] [关闭]

根据研究会章程规定,为保证研究会正常工作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办法如下 :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依照规定收取的会费,用于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一般单位会员2000元。

第三条  未经研究会同意,单位会员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的,则不能参加研究会的活动和享受研究会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研究会经费设立专项帐户,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收支帐册,专款专用,按照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条  研究会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已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严禁印章、财务印章私自携带外出使用。

第八条   印章不得用于与研究会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研究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