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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0-18 02:59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明确印章使用及管理职权,特制定如下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印章包括: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印章、财务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研究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必须经研究会秘书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财务印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由财务专人保管。

第五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六条   印章、财务印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使。

第七条   严禁印章、财务印章私自携带外出使用。

第八条   印章不得用于与研究会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研究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