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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章程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26 03:03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湖北省内从事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科学研究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通过组织开展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法制研究、宣传教育、学术交流、社会监督, 提出有利于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的解决,维护公众权益,为推动我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发展,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2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调研;

(二)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三)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学术交流;

(四)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监督;

(五)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团体;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团体成立以后,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  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