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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8-05 07:53   [收藏] [打印] [关闭]

密切代表同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这些重要论述对在新形势下做好密切代表同群众联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我们研究完善代表联系群众机制这个课题注入了新的内涵。

一、充分认识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意义

第一、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制度的具体执行者。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工作的本质体现,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代表联系群众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人民当作主地位的有力维护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实现。代表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代表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表明,人大代表是民意的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责任。代表行使权力必须以联系群众为前提和基础,以群众的意志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只有密切和群众的联系,才能了解群众所需、所想、所盼,才能真实反映群众的心声和愿望,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

第三、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是在人大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内在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这一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始终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代表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密切代表同群众联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中的最好体现,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和特色。实践证明,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二、目前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实践,组织越来越多的代表自觉联系群众,取得了一定成效。2013年,中国青年报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作了调查。调查显示:各地代表联系群众以传统方式为主,如由人大常委会搭建平台,或在“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室”等固定场所让群众与代表对接;或组织代表调研、视察、走访、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而人大官方网站鲜有互动或互动不足,代表资料公开程度不一。“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官方网站,没有一个公开了代表手机联系方式”。这表明,从整体上看,代表联系群众活动虽得到加强,但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部分代表的群众意识淡薄、知识储备不足。目前一些代表对人大制度的性质、地位的认识模糊,对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职责、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知半解,代表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把代表资格仅当成一种荣誉,充当了“开会代表”、“举手代表”、“挂名代表”。有的代表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县镇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占较大比例,法律界代表所占比例很小,大部分代表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较为粗浅”。

(二)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不宽。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期也很短,代表履职更多体现在闭会期间。我国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县级以下,其他都是“代表选的代表”,间接选举的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尚无较多的直接畅通的渠道。另外,代表活动大多以工作性质的集中视察为主,对在活动中要了解什么情况、解决什么问题、取得什么效果等预想不够,使得代表活动“打了折扣”。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平台建设,仍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三)代表联系群众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制度保障。代表法虽规定代表应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但对于如何联系、联系方式、次数、时间,联系范围、对象、程度、标准、效果等,并没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缺乏物质和时间保障。代表联系群众必然会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我国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职的,很多代表将代表身份作为副业,并无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三是联络机构不通畅。目前多数乡镇人大还没有代表联络机构,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

(四)代表联系群众的效果一般。代表联系群众的目的是要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群众向代表反映意见建议后,希望能及时得到反馈信息。但是代表接待群众没有完善的后续督办制度,特别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无统一规定,导致联系的效果一般。如有的代表没有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传达给本级人大或有关部门,有的处理情况没有及时向群众反馈,有的建议办理效果不好,挫伤了代表联系群众的积极性。

(五)代表联系群众流于形式。代表法对代表联系群众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之相应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对代表联系群众的次数、内容、要求等无量化和刚性约束,导致实际中很容易流于形式。群众难以全面掌握代表的履职情况,代表履职称职与否并无评判标准,难以界定。有的地方人大为激励代表履职,出台了一些办法,但缺乏操作性强的约束评判机制,使代表联系群众活动效果不理想,整体上处于“触一下、动一下”的状态。

三、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联系群众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大要把加强代表学习培训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在抓好代表对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还需加强对代表为什么要联系群众、如何联系群众、如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撰写议案建议等内容的培训。要经常监督检查代表自学和代表小组学习情况,做好代表在联系群众活动中的传、帮、带工作。各级人大应建立国家机关向同级代表寄送报刊、常委会公报、重要文件和通报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制度,使代表在开展联系活动前了解掌握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在联系活动中更好地与群众保持沟通。

(二)健全代表选举产生机制,优化代表结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应完善代表选举产生机制,从源头保证代表扎根群众。一是完善现行代表的选举程序,包括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适当推行与扩大界别选举制、区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环节。二是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审查机制,适当减少组织推荐选举代表的比例,并严格把好候选人的政治关、素质关。三是优化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领导干部代表比例,真正将政治觉悟高、热爱代表工作的人选为人大代表。

(三)健全代表联系群众活动体系,搭建代表履职平台。代表联系群众的密切程度如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和履职平台必不可少。一要把代表工作和常委会各项工作相结合。在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活动中,根据内容吸收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代表参加,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二要抓好闭会期间的活动。活动前认真准备、周密安排,明确指导思想、选好活动议题,科学建立代表小组,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完善各级代表融入基层社区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广泛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日”“代表联系服务群众见面周”“代表联系选民月”等活动,拓宽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渠道,是加强代表联系的有效途径。三要加强代表工作信息网络建设。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搭建信息网络平台,创造必要的信息网络环境,为代表联系群众开辟新的途径。

(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督办处理机制,支持代表充分发挥作用。要将代表联系群众反映上来的意见建议及时纳入办理范畴,有效跟踪督办,确保办理效果。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对民意上传的法定途径。代表联系群众不仅要向群众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回答群众询问,还要督促和推进“一府两院”对群众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特别是对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群众意见建议,各级人大要认真督办。特别对社会普遍关注、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和代表多次来信来访提出而没有解决的问题,通过努力能够办理落实的,要确定一批重点督办件,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督办,在规定时间答复代表,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五)完善代表联系群众保障机制,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一是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加强机构编制、配足配强人手、保证工作经费。二是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场所建设。在县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在乡镇和街道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站”,辖区的各级代表均以工作室或工作站为联系群众相对固定场所。工作室或工作站的主要功能应当是: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集中研究处理来访群众所提意见;收集并向群众反馈意见处理结果;汇集代表个别走访群众情况并研究处理意见;研究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三是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的时间和经费保障。要提前拟定联系群众工作计划,并向所在单位报告,必要时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便于所在单位为其联系开展群众工作安排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并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代表联系群众场地、设备等设施建设,严格保证专款专用。

(六)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监督机制,督促代表积极履职。一是建立健全代表信息公开制度。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姓氏笔画公布,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大按选区公布。公布的代表信息,原则上应包括代表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供职单位;代表信息应在所在行政区域适当地点公开,并通过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公布。二是建立健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代表述职的内容应是代表的履职情况,听取代表述职并对其进行评议的对象应是选举人,参加述职的范围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时段宜实行年度述职评议制。三是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代表法,或由省人大先行修改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从严细化代表法关于终止代表资格的规定。可考虑增加规定:代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不按有关要求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不主动听取群众对代表履职意见的,不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评议或测评不合格的,可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建议其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也可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依法予以罢免。(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蔡明虎,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科科长  高胜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