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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新时期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8-05 08:21   [收藏] [打印] [关闭]

依法选举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监督作用在政权机构组织方面的体现。因此,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着力探索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对加强任前、任中和任后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思想认识,尽职尽责履行职权。行使人事任免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国政权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有的人对行便任免权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干部任免是党委的事,人大选举任命只是走形式、办手续;也有的人认为,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经过民主测评、群众推荐、个别谈话、广泛征求意见等诸多环节,向国家机关推荐的人选是完全合格的,人大不需要再去考察了解,表决通过就行了;还有的人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对立起来,认为人大只要通过党委推荐的人选,就是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否则就是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些模糊认识导致了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便人事任免权时畏首畏尾,顾虑重重。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监督法》的深入实施,我们深切的感受到,党管干部与人大任免、监督干部是高度一致的。一是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工作中一贯遵循的根本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为地方人大行便任免权提供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二是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保障。在干部管理使用上多一层把关和制约作用,对于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增强干部为人民服务意识都是十分必要的。三是人大人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探索,努力实践。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尽职尽责地行便好人事任免权。

二、强化任前考察,做到知人善任。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和了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被提请任命干部的任前了解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程序中,真正做到知人善任。一是实行任前考察制度。在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改变过去仅凭提请人员介绍拟任命人员的简单情况就进行表决的作法。凡有人事任免议案的常委会会议,会前常委会都应组织专班深入拟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中去,广泛了解他们的工作经历、主要政绩、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执法执纪情况,对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提请主任会议初步审查,如发现其条件不合格的,由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并提出建议。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和“两院”干部,必须具有高于一般群众的法律素质,必须具有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牢固观念,必须具有带头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自觉行动。为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对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都作出明确的界定。规定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考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考专业法为主,考试不及格者,不提请任命。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对拟任命人员,常委会在深入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委反馈情况,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积极与推荐机关进行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统一起来。

三、严格任中程序,提高任免质量。严格把好任中关口是整个人事任免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环。为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逐步规范任中程序,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中实行任中推介、演讲、审议、票决等四项制度,切实把好干部“入口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质量。一是坚持任中推介。正式任免前,常委会都要组织任命议案提请人向常委会会议全面介绍拟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和拟任理由,便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拟任人员和作出决断。二是坚持任中演讲。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任中演讲制度。通过表态发言,被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上阐述自己的主要工作经历、拟任岗位职责、对拟任职务的思考、完成任务的措施和对人大任命能否通过的态度,不仅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在任命前见到其人,还能更直观地全面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工作思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拟任人员并作出正确的选择。三是坚持任中审议。在听取提请机关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应请被任命人员暂时回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提请机关对审议中反映的问题说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四是坚持任中票决。在任免议案审议中,常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赞成票超过一半以上方能通过任命。

四、加强任后监督,保证权力健康运行。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人事任免权,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加强任后监督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增强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保证权力在监督和制约中健康运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经常的监督考核制度。一是建立调查视察机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了解和掌握被任命干部任职情况,及时发现他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他们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二是建立年终报告机制。凡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年终都应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等。通过年终报告工作,使常委会全面了解被任命人员年度的工作情况,以便充分肯定成绩,客观指出任职期间的差距,诚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帮助和督促其更好的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任期目标,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勤政为民。三是建立离任审计机制。为正确评价任命干部任期内的勤政廉政情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建立并坚持人大任命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任命干部任期届满,人大常委会都应组织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审计部门对干部任期内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常委会备案,为党委和人大任命干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人事任免工作的不断深化,既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也促进了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既推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提高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威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丰富新时期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内涵,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统一起来,把人事监督、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有机统一起来,一定能够抒写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新篇章。(南漳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刘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