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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如何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上寻求突破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8-05 08:22   [收藏] [打印] [关闭]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但从实际来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仍是地方人大尤其县级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如何更加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县级人大目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实践与做法

近年来,大悟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

建立制度,规范操作。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讨论、决定的步骤、程序,细化措施,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本区域内的可操作性。同时,通过修订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工作评议暂行办法、执法检查办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等制度,健全配套措施,将常委会的各项职权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常委会各项职权的综合运用,丰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效。

围绕中心,精心选题。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选取议题,适时作出决定、决议,及时将党委的决策转变为全县人民的意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围绕县委的决策,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选取基础教育、生态建设、开发区建设、饮用水管网工程建设等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讨论、审议,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决议,较好地促进了县委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12年10月,为了切实加强城区饮用水源建设,解决群众用水难、质量差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采取BT模式建设城区及周边一体化供水工程的决议》。

深入调研,广求民意。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调研和审议环节的工作,通过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三方面的力量,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求民意,广集民智。2012年5-6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城区“限鞭”调研,采取走访、问卷调查、网络投票等多种方式,广泛了解民意,倾听民声。据调查,城区绝大多数居民赞成限鞭。县委对县人大常委会的调研报告高度重视,认为该报告“有现状、有事实、有数据、有分析、有政策法规依据,对限鞭的可行性作了较充分的论证”,并要求县政府根据报告拿出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县政府迅速行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讨论,起草限鞭办法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2月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作出了同意通过《大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从市民呼吁、人大调研,到县委支持、政府行动,再到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城区限鞭折射出了大悟县人大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以人为本、重视民意的情怀。

二、困难与问题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实践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惑或难题,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思想认识不足。一方面,由于受“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认识上和实践上不太习惯,往往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政联合决策的方式;另一方面,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思想上有顾虑,担心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是向党委要权,同政府争权,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充分行使决定权。

重大事项范围难界定。宪法和法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范围很难界定和把握。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时限性,不同地区的重大事项不同,同一个地方的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既给各地预留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也给各地带来了具体界定的难题。范围太宽、门槛太高会导致操作性不强,范围太窄、门槛太低又会影响决定权行使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把握起来较困难,有一种无法下手的“难为”之感。如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多少才算重大?政府推行的某项措施,涉及面达到什么范围才算重大?等等,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个难题。

与党委政府关系难处理。在实践中,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的三者关系较难处理。主要体现在具体操作程序上:一是地方上的重大事项,基本上是由党委决策。平时,如果党委没有建议,政府没有提请,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就较难发挥。譬如说,设立开发区、乡镇扩并、机构改革等重大事项,一般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向上请示报批、执行,避开人大的决定权这一关,或只让人大常委会过过会,基本上流于形式。二是重大事项往往由党委与政府联合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人大常委会再作决定就显得可有可无,甚至多此一举。或者是党委政府讨论、决定时,邀请人大常委会个别领导列席,按惯例就算是通过人大了,无需人大或其常委会再作决定。

决议决定落实不尽人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应当贯彻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责任追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监督决议决定执行落实缺乏相应手段,导致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现象,决议、决定落实效果不够理想。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缺乏长效督查机制,不少地方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是“头重脚轻”、“虎头蛇尾”,对落实得怎么样缺少必要的问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思考与探讨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上实现突破,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正确处理与党政之间的关系。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处理好党政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一是处理好与县委的关系。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党委意图,自觉把党委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把党委的意图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人大作出决定前,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主动向县委汇报,经县委同意后,由人大按法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二是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把握人大只对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作决定的原则,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事务少管或不管,防止出现人大不适当地干预政府日常工作的现象。同时,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做到依法及时提交或报告必须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是处理好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沟通、协调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联系制度,年初选定重大事项,年终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督促其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得以真正落实。

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界定原则。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二是关注全局的原则。决定的内容必须是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实际,因地而异,科学理性地界定。四是维护民利的原则。关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并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政府举债、预算调整等。五是可行性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既考虑到现实的必要性,又考虑到实现的可能性,并从人大的自身条件出发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六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来确定重大事项。

依法规范运作程序。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事项,主任会议应安排专委会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将听证程序纳入人大常委会产生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之中,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实现决议、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三是表决公布及反馈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印发“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一府两院”应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完善议事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和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反馈制度,从而把人大的决议决定落到实处。(大悟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