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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2 01: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 年 1 月 18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建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 年 11 月 27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送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专题听取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建议。2018 年 1 月初,法规工作室组织人民法院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对草案二审稿有关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制度廉洁性进行了立法中评估。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再次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修改。

1 月 15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对经营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建议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的委员提出, 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以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据此,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二、有的委员建议,对于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销售商品的,应当明确临时场地提供者的核查义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以会议、讲座、集中体验等方式依法开展宣传推销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保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餐饮业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予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修改为:“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建议,条例可否明确商品房保修期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承担。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就商品房保修的起算时间,建议与国家规定相衔接, 改为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针对汽车 4S 店过度维修、收费不透明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议条例予以规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从事家用汽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车辆的真实状况,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保养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费服务。”(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消费者委员会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建议对其履职行为予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消费者委员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比较试验结果、投诉分析报告、投诉情况等,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本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 2018 年 5 月 1 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