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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4 10: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生态控制线规划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生态控制线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三、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调整申请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以上说明将批复黄石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黄石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