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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08:26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形成了实施情况报告,并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收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鄂常办函〔2017〕94号),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两次作出批示,要求省民政厅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迅速采取行动,抓紧研究解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半年来,通过省直机关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有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其中多数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

针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和建议,省直机关各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强化督促考核,压实供养工作责任

一是将《条例》落实情况纳入2018年省对市州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2018年度,省对市州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清单包括:供养对象护理标准落实情况、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农村福利院运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情况等相关内容。目前,全省103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二是省民政厅将《条例》落实情况纳入2018年全省民政重点工作内容。省民政厅年初分别下发了2018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和社会救助工作要点,将供养标准落实、福利院工作人员配备、福利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福利院建设管理、供养对象协议管理和责任落实等内容列为重点工作,并在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培训班上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强调。

(二)进一步推进设施建设,改善机构供养条件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建设。建立了全省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建设项目库,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统筹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省级补助资金1亿元,用于农村福利院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特护设施改造和基础设施维修,消除供养机构存量危房和各类安全隐患。

二是继续做好供养机构规划建设积极督促各地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将34个农村福利院建设项目纳入2018年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共计投入资金14508万元。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政策,提升机构服务能力

一.是创新思路解决好机构编制等问题。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实际,省政府在做好农村福利院机构法人登记有关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农村福利院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破解思路。

二是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保障,争取中央供养补助资金、积极安排省级供养经费和农村福利院建设资金,并督促各地政府不断增加投入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2018年,中央提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42671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救助资金111676万元、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补助220000万元、“平安工程”5000万元、农村福利院公益服务经费1920万元,地方财政也按照有关要求足额配套预算资金。

三是开展养老护理专项培训。省人社厅将养老护理培训作为就业创业培训的重要部分,与省民政厅积极合作,在全省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专项培训,强化护理服务流程、操作规范、风险防控基本知识等方面培训,并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给予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2018年一季度已培训1625人。通过培训,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服务技能明显提升。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做好分散供养对象照料工作

一是建立分散供养对象协议管理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服务,保障各方权益,2017年,省民政厅印发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规定,要求各地统一制作的供养服务协议,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分散供养对象协议签订率达到100%,确保协议规定内容得到较好落实,确保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

二是健全农村五保危房改造工作制度。2017年,省住建厅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对全省农村分散五保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对9864户农村分散五保对象存量危房建立了相关台账。同时,对现有存量危房分年度、分批次实施改造,加大对农村分散五保对象政策倾斜,通过分类补助和动员多方力量帮扶,多措并举解决农村五保对象住房安全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供养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供养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对我省农村五保对象认定、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供养形式优化、供养标准确定、供养经费落实、供养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供养形式上,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在家分散供养,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在供养标准确定上,明确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经费用于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经费用于满足对象照料护理需求。

二是建立供养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省民政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消费支出比例,量化调整公布2018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按对象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明确三档照料护理标准,以解决照料护理经费短缺的问题。2017年底,我省平均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全国各省市区中排名第9位。2018年,我省平均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超过9200元/人•年。

三是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各地人社部门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五保供养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五保供养人员死亡的,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通过制度的整合和实施,让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与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兜底保障,并安排照料护理经费用于支付农村五保住院陪护费用,同时积极协调医疗机构、慈善组织对农村五保对象超范围医疗费用进行减免或捐赠解决。

四是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省物价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及通信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14号)和《关于全面清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31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各地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省政府将督促各地、各部门,在省人大机关的指导下,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主动作为,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二是完善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指导各地各部门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三是强化监督,确保实施成效。通过实地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条例》实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