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检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4: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洪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3月至5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的带领下,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要求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关于“建设创新强省”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检查重点,以推动示范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此次执法检查的突出特点是:一是领导重视,高位推进。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在主任会议上就做好本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指示,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以副主任周洪宇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二是提前谋划,周密部署。今年2月份,周洪宇副主任在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直对口部门联席会议上,作了执法检查动员部署;3月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执法检查工作推进会,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示范区管委会等部门讨论研究了执法检查方案;3月下旬,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执法检查方案。三是三级联动,全面覆盖。此次执法检查,实行省市区三级联动,执法检查、委托执法检查、自查相结合,深层次、多角度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全面掌握《条例》实施情况。四是加强学习,借鉴经验。执法检查组先后给北京、上海、广东等十余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发函,征询当地相关成功经验与主要做法;利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来我省开展专利立法调研之机,学习其在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宝贵经验。五是明察暗访,多途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赴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察看了卷皮公司、人福医药等企业,与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了座谈交流;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设时间、不定路线”的方式,深入示范区企业进行暗查和走访。六是代表参与,监督性强。执法检查组成员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组成,同时,听取了部分全国和市、区人大代表意见。七是检查整改,同步推进。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问题清单,第一时间将其反馈给相关部门,督促其边查边改,提高《条例》落实力度。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工作

检查发现,三年来,省、市人民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宣传贯彻《条例》、推动《条例》实施和加快示范区创新改革发展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示范区始终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注重整合和激发各类创新要素,培育发展新动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开放合作水平不断提高。据《湖北省开发区发展报告》《东湖高新区统计报告》统计,2017年:示范区全年地区生产总值较上年同期增长7.6%;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736.58亿元,近三年年均增速为29.61%,较《条例》实施前(2014年)增速提高1.71个百分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455家、总数达1848家,近三年年均增速为30.47%,较2014年增速提高6.48个百分点;全年申请专利2.5万件,近三年年均增速为21.30%,较2014年增速大幅提高13.66个百分点。同时,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挂牌运行,为示范区改革创新提档升级注入新鲜活力。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一是省、市职能部门开展广泛宣传。在省人民政府网、《湖北日报》《长江日报》,围绕《条例》进行政策解读,并突出创新亮点条款的宣传。二是示范区管委会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印刷《条例》单行本一万余册,发放至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在高新区政务网、中国光谷微信公众号、智慧光谷网络平台开设专题;编制《〈条例>释义》,逐条、逐项、逐句地对《条例》进行规范解释,采取“语义解释+配套政策+建设实践”模式,全面总结示范区贯彻落实《条例》中取得的创新改革成狹邀请国家和省内有关专家,做客“光谷大讲堂”,专题讲解立法要义和精髓。

(二)完善配套举措,建立制度体系。《条例》出台后,省、市人民政府及示范区管委会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一是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二是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十大计划”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三是示范区管委会对原有制度、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止制度类文件42项、产业类政策文件24项,制定了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实施细则、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促进“互联网+”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智慧家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产业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黄金十条”“对外开放十条”“光谷制造2025”等方面的政策办法。

(三)深化体制改革,提升服务效率。《条例》出台后,省、市人民政府优先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规定,务求“办事不出园区”。一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就进一步下放行政职权作出明确规定。省、市相关部门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多项审批管理权限授权给示范区。二是完善政务服务便民化举措。示范区管委会出台“政务十条”,发布首批378项“三办”清单;成立了全省首家政务服务局,实现“一个部门管审批”;清理合并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精简行政许可类审批,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全面调整或取消。三是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示范区管委会实施升级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建设外贸服务“一带通”新平台,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构建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出免费帮办服务等人性化举措,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四) 强化科技创新,培育发展动能。《条例》出台后,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支持示范区科技创新。一是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省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示范区内高校开展国家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以示范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体系。二是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省、市人民政府支持示范区加快精密重力测量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根据科技部及我省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底,已培育独角兽企业5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848家,均居全国高新区第4位。三是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省、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示范区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行动计划,推进“光谷制造2025”落实,促进高端制造、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推动武汉天马、华星光电、长江存储等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国际竞争力。示范区“5+2”新兴产业集群已逐渐形成。

(五) 集聚创新要素,释放创新活力。《条例》出台后,省、市人民政府及示范区管委会加大资金、金融、人才等创新要素投入。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省人民政府支持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东湖华科、光谷人才等7支示范区内子基金,总规模达14.7亿元。子基金投资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196家,投资总额近4亿元人民币。示范区管委会积极整合区内金融资源,成立总规模500亿元的光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二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示范区管委会大力实施上市企业“金种子”培育工程,搭建上市后备企业互帮共促平台。三是完善全牌照科技金融机构体系。示范区科技金融机构总量已超过3000家、资本总量超过3000亿元,初步形成与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科技金融机构体系。四是加强人才高地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探索打造光谷国际人才居留试验区,创新海外人才及其配偶补缴养老保险办法,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示范区已累计引进诺贝尔奖得主2名、中外院士47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392名、省“百人计划”专家164名、“3551光谷人才计划”1477名、海内外人才团队5000多个。

(六)加强对外合作,拓展开放平台。《条例》出台后,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开放先导”战略,提升示范区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一是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省、市人民政府积极推动示范区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合作,烽火科技、阳光凯迪、人福医药等一大批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产业合作,长飞光纤在南非、印度尼西亚等地建设境外产业园,深化与当地产业链合作共赢。二是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开展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积极推动在美国硅谷、波士顿,以及欧洲地区分别建立了创新中心、海外孵化器、创新园。三是加快推进“东湖陆港”建设。示范区管委会进一步加强口岸服务功能,东湖综保区(二期)顺利通过验收。武汉电子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运行,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快速通关新模式。

三、《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条例》实施以来,对于着力解决制约示范区发展的实际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高端产业缺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体制机制仍不够完善,“办事不出园区”尚需进一步落实。《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管委会依法对示范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武汉市实行的是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由区级人民政府下达,造成目前示范区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是以逐个项目申报的方式,分别取得各托管区授权,程序比较复杂,影响行政效率。《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目前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如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等,未能实现由管委会负责实施,企业、群众办事仍需出示范区。

(二) 高端产业聚集度不够,产业层级有待提升。《条例》第三条提出,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改革开放先行区、创新驱动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依法治理引领区。但目前示范区在高端产业聚集方面、产业层次发展方面,缺乏千亿级龙头企业和万亿级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及领军企业不多,对整体经济的支撑力度不够强大。

(三) “双创”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配套建设相对滞后。《条例》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交流、激励机制的部分条款内容还未完全落实,有些内容缺乏相关配套文件和具体可操作性的执行办法,如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出台具体措施支持示范区人才的交流和使用。同时,由于近年来示范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迅猛增加,示范区产城融合与民生事业发展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如交通、住房、商业、教育、医疗、休闲娱乐等城市生活配套设施不足,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有待提高,公共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区外参照执行力度偏弱,政策辐射示范效应不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核心在于“创新”,目的在于“示范”。《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共建园区,可以参照施行本条例有关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当前,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诸多省内城市合作共建了多个产业园区。如,与鄂州葛店高新区共同打造“中国药谷”,与黄冈共建“中国光谷•黄冈产业园”,在黄石共建“中国光谷•黄石产业园”等。但目前,各共建园区所在地尚未参照《条例》规定出台实施细则,对《条例》内容宣传不够,《条例》的实施空间仅限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地理范围,辐射示范效应不够。

四、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自觉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扩展宣传覆盖面。推动《条例》进高校、进企业、进科研院所,提高全省各类创新主体对《条例》的知晓率和“知法用法”的能力,把贯彻落实《条例》当作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行动,大力营造依法治“区”氛围。

(二)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放管服改革”“办事不出园区”的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及示范区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具体规定,如进一步研究下放包括消防大队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等审批权限。二是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管理新模式。三是深化“三办”改革,提高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能力,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优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

(三) 进一步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一是要进一步聚焦光电子信息产业,开展光电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前沿科技研究试验基地,积极参与全球竞争。二是要准确研判、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大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行动计划,省、市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领域要超前规划布局,孵化一批从“0”到“1”的颠覆式产业,从跟随创新向原始创新转变。三是要抓住湖北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加大电子口岸建设,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提升产业“外向度”。

(四) 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省、市人民政府及示范区要进一步落实《条例》关于“金融服务”“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支持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二是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扩大金融对外开放、聚集金融要素资源、完善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联姻、有机融合。三是积极搭建科技投融资对接平台,大力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孵化器内初创期企业,建设完善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科技金融服务。

(五) 进一步优化“双创”环境。根据《条例》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建设”“人才交流”等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及示范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一是要充分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创新,为“双创”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要统筹推进示范区各园区、各托管街及周边地区协调发展。特别是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要统筹考虑,提前规划,推动示范区城市交通、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是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深入推进住房租赁改革试点,完善分配管理,增强人才吸引力。四是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以全员聘用为主的人事制度顶层设计,支持示范区管委会聘用管理人才的交流和使用,制定具体政策规定,打通示范区人才交流渠道。

(六) 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一是打造“东湖样板”,带动支持襄阳、宜昌等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区域创新高地,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发挥龙头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二是支持示范区通过共建产业园区等方式,强化与省内高新区的创新联动与产业对接。加快建设“园外园”“一区多园”等区域创新合作载体,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根据《条例》精神,因制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扩大《条例》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