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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31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赞成批准《条例》。同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再次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相违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同时,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地方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也将发生变化,建议《条例》中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也作适当调整。

二、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文字修改意见待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后,随批复一并交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