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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即分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及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同时,委员会还专程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开展了《条例》的立法调研,了解和听取当地意见。4月24日,委员会召开专家座谈会,全面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月11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重点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逐条审查,认为《条例》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同时,委员会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和省直单位的有关意见,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 鉴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地方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也将发生变化,建议《条例》中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也作适当调整。

二、 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