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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1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31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赞成批准《条例》。同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再次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相违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同时,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地方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也将发生变化,建议《条例》中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也作适当调整。

二、 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修改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以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相一致。

三、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退休后,每月享受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规定,与现行有关政策要求不一致,建议将该项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文字修改意见待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后,随批复一并交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