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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后,即分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及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同时,委员会还专程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开展了《条例》的立法调研,了解和听取当地意见。4月24日,委员会召开专家座谈会,全面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月11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重点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逐条审查,认为《条例》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委员会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和省直单位的有关意见,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地方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也将发生变化,建议《条例》中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也作适当调整。

二、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比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了30天。委员会认为,此类事项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可变通立法的范围,其增加30天后的总产假天数与全国大部分省区市相关条例规定的总产假天数相当,符合实际,同意《条例》增加30天的规定。

三、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退休后,每月享受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的5%的制生育奖励金”规定,与现行有关政策要求不一致,建议将该项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