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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21   [收藏] [打印] [关闭]

( 2018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 第十五条中的“高速公路”修改为“公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均有义务”修改为“应当”。

三、 第三十六条中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