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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3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以及调研中各相关方面意见,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赴外省学习考察广播电视立法经验。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修改稿,印发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同时还专门征求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意见,并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广播电视是意识形态重点领域,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的委员建议,对广播电视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宗旨和总体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即“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二是在总则部分増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对广播电视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作出规定。三是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广播电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突出公益性。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有关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比较分散,建议集中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设“公共服务”一章,对有关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集中规定,具体包括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有线电视减免收费等内容。同时,增加规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三、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内容,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研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整合各类传播形式和节目资源,创新节目内容、业务形态和服务模式,实现平台、节目、人才、技术等要素共享融通,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四、 有的委员建议,在广播电视节目禁止性内容中增加有关“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中增加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五、 有的委员提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对广播电视节目开展实时监控和预警应急处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监测平台建设,负责对各类节目信号的实时监控和预警应急处置。”(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处罚幅度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推律责任内容进行梳理和修改完善。有的委员建议,对“黑广播”以及广告违法行为增加法律责任规定。对此,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我省条例已作衔接性规定,建议不重复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六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18年8月1曰。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