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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3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7年12月中旬和2018年3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胡志强先后带领立法调研组赴省广电中心和宜昌、十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并实地查看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相关设施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意见和调研中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委托专家研究论证提出意见。3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和体例结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调研中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广播电视是意识形态重点领域,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文化性、服务性都很强。条例应当突出广播电视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舆论导向,唱响时代主旋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规范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加强节目制作、播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应当注重引领和推动广播电视改革创新,为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提供制度支撑,促进广播电视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的体例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两章合并为一章,作为第二章,着力解决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广播电视传送服务有关规定单独成章,作为第三章,规范广播电视传送服务,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将“广播电视节目”一章修改为“节目制作和播放”,增加有关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等新兴业态节目监管的内容。

二、 关于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建议草案增加促进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内容作相应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十条)

三、 关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的委员提出,推进“三网融合”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建议草案增加相关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对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配套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有的委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将城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地下管线工程统一纳入城市地下管廊管理。有的委员和相关部门、有的地方提出,加强对安装、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数字化、双向化、智能化建设,加快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与电信网、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二是城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三是全省设立统一的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实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四是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其建设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此外,还增加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收视权益的实现,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议草案增加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工程建设暂时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施工前十日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协商解决方案。二是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迁建工作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此外,还对有关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五、关于广播电视服务的公益性。有的委员提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建议草案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免费收看中央一套、地方一套等节目。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扩大广播电视服务收费减免对象的范围,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建议草案增加相关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强化广播电视服务的公益属性,发挥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功能,建议草案增加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并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国家、省和当地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对纳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免费节目,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无偿传送,保障用户免费收听、收看;不得将免费节目和收费节目捆绑销售。二是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贫困户、优抚对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实行收费减免。三是加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形下,按照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安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调整播放安排,转播特定节目。(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六、 关于广播电视服务质量。有的委员提出,广播电视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议增加提升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的相关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随着广播电视传送技术、服务模式的发展,广播电视服务也随之出现了强制消费、消费陷阱等不良现象,建议增加规范广播电视服务行为、保障广播电视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一是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广播电视传送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传送服务质量。二是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和资费标准,并为用户查询消费明细提供便利条件。三是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收视服务期应当顺延自开通之日起计算。有线广播电视传送出现故障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四是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届满前将信息告知用户,并给予三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传送服务。(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七、 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的管理。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时间、形式,禁止虚假广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

八、 关于节目制作播放的监管。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提高节目质量。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但其节目内容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坚持“网上网下一把尺子、一个标准”的原则加强监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禁止性内容作了具体列举。二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或者备案;利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三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服务。四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五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并提供相关数据材料;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送、播出,保存传送、播出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作了删减,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和文字修改。草案修改了20条,删减合并了20条,增加了24条,总条数由43条增加为47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