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37   [收藏] [打印] [关闭]

( 2017年9月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为了做好此项立法工作,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成工作专班和起草协调小组,广泛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8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率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广播电视台、省广电网络公司,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就保障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提出明确要求。8月29日至3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赴黄石、咸宁进行立法调研,就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征求了地方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省人大代表以及部分广播电视用户的意见建议。9月4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审议认为,广播电视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的影响日益深远。经过多年发展,我省已基本形成广播、电视、网络并举,多种传输方式并存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体系。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很有必要,对于保障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提高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 广播电视涉及千家万户,政治敏感性极强,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应全面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以此作为推动广播电视领域深化改革、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 《条例(草案)》对传统广播电视规定较多,对日益发展的新兴媒体内容涉及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突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同时,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要认真研究,按照中央有关精神,慎重作出规定。

三、 《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安全播出保障,但目前城乡建设施工频繁,广播电视设施损毁损坏时有发生,建议增加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具体内容,确保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到千家万户。

四、《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与前款规定对应不够,建议增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增加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法播放视听节目或危害社会公德行为的处罚。

五、《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款规定较为原则笼统,鼓励支持性用语较多,操作性不强,如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增强法规可操作性。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