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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6: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赞成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城区发展区域性巡游车应当符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由新城区人民政府制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网约车运输证应当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和吊销。建议将第五十八条中“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修改为“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此外,一些委员提出,条例批准后,武汉市应当加强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切实提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以上意见将一并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