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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1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快形成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为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4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赴外省学习考察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立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了修改工作专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结合立法调研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发送省委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和国家驻鄂相关机构征求意见。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的要求,鼓励自贸试验区“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自贸试验区要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据此,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时,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委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充分体现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充分体现湖北以及其他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突出湖北特色。二是增强条例的指导性和引领性,对条例中过于具体的政策性、事务性规定予以删减,为改革预留空间。三是鼓励大胆创新和先行先试,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四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穿条例始终,促进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二、关于条例的结构。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有的委员提出,“综合管理与服务”是为投资、贸易、产业等服务的,可将其置于“创新与产业”一章之后。有的委员提出,要结合中央赋予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的任务,增加体现湖北特色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优化自贸试验区的法治环境,建议增加“法治环境”专章。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章“工作机制”改为“管理体制”,将第四章“投资与贸易”改为“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将第六章“创新与产业”改为“创新驱动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增加“法治环境”一章,并对章节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草案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附则。

三、关于管理体制。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专家提出,应当明确片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对省、自贸试验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片区管委会的职责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支撑。有的委员提出,自贸试验区的运营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治理模式的创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片区、各部门协作沟通机制等。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片区管委会,同时对片区管委会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工作。四是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专家咨询机构,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引进等提供专业咨询、论证和决策支持。五是规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以探索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由专业化的运营公司负责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草案二审稿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对负面清单内的外资企业商务审批和工商登记实施“四个一”的办理模式,是湖北自贸试验区首创,建议条例对此予以固化推广。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贸易便利。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自贸试验区要充分利用国际要素,加强对外合作,方便自然人移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商务审批和工商登记,实行一套资料、一道审批程序、一个审查标准,一并领取证照。二是境外货物进入围网区域,可以实行先入围网区域、再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除重点敏感货物外,进入围网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予检验。三是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外籍员工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对接受区内企业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四是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与境外的国际贸易投资合作。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此外,建议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税收政策、新型贸易业态等规定予以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第三章)

五、关于金融服务。有的委员、专家提出,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等,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金融保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业务等方面的创新,如探索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开展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等。二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动产融资等业务。三是对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予以具体规定,培育自贸试验区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拓展科技企业融资渠道。(草案二审稿第四章)

六、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服务体系。有的委员提出,我省是科教和人才大省,要突显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有的委员、部门提出,自贸试验区要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专利预警和导航制度,引导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与战略布局,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二是自贸试验区设立专项资金,对人才和项目引进予以支持。同时,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执业、创新创业、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三是加强自贸试验区货物运输和物流行业发展,推进铁、水、公、空多式联运的规划和建设;促进中欧班列在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发挥国际运输功能。四是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的经贸合作,推进传统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五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促进自贸试验区绿色产业集聚发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指标体系,支持建立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此外,建议增加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核心产业集聚、长江航运、区域综合交易平台建设等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七、关于综合管理与服务。有的委员、部门提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自贸试验区建设要以市场主体为中心,构建社会参与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制定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科学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发布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白皮书。二是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一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定制专属网页,实现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三是在自贸试验区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益群体、相关组织和公众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行业组织依法发挥行业自律的引导作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八、关于法治环境。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法治环境”一章,对草案内容进行调整完善,规定以下内容:一是自贸试验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二是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三是自贸试验区完善多元化、国际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协同解决跨境纠纷。四是仲裁机构应当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五是自贸试验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法律专业服务。(草案二审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修改完善,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