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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3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2月下旬至3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建鸣带领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商务厅组成的调研组,赴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三个片区和上海自贸区开展立法调研。3月1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是《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的“湖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和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要求,是加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重要成果,有利于调动各方主体参与建设自贸区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基本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自贸区立法工作。《条例(草案)》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按照自贸区总体方案的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围绕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等目标,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把我省建设成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坚持鼓励改革和创新,突出湖北自贸区发展特色。《条例(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改革和创新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切实解决自贸区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要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为自贸区改革试验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要在吸收其他自贸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反映自贸区建设“湖北经验”,将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上升为法律条文。

三、强化权责统一,赋予自贸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条例(草案)》要按照权责明确、管理高效、运转协调的原则,进一步细化省政府、省自贸办、自贸片区所在地政府、自贸片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功能定位和权责关系。要赋予自贸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和先行先试权,鼓励各片区结合实际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充分调动各片区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切实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权责清单和运行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着力推进制度创新,不断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条例(草案)》要进一步完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规定,探索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在将现有支持自贸区投资、贸易、海关、金融、税收等领域创新的各项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的同时,妥善处理好改革阶段性和法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为这些领域的持续创新留有空间。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增加涉及科技体制改革、科技金融创新、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构建国际物流枢纽、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推动绿色发展等改革试验任务的规定。

五、完善人才保障制度,加强法治环境建设。

《条例(草案)》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人才支撑体系建设的规定,积极回应高层次人才普遍关注的问题,有效解决人才紧缺的制约瓶颈。要在立法中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支持自贸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