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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3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 年 9 月 30 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进一步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开展了立法调研。9月初,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专题听取意见建议。9月中旬,邀请有关专家、律师、实务工作者对草案二审稿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制度廉洁性进行了立法中评估;同时,就立法中的重点问题专题请示了省委。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再次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可将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整合资金,加大对天然林保护的财政投入;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天然林保护中的作用,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有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状况的调查,建立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有的委员提出,天然林资源是我省宝贵的生态资源,应当做到应保尽保,并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应保尽保责任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组织对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修编建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审稿有关内容进行充实、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三、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调查与规划”,并将该章中有关分级保护的内容调整至第三章;有的委员建议第三章的内容按照天然林分级、保护、修复的逻辑顺序进行调整;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有关天然林分级保护的内容进行整合修改,对一级天然林实行全面封禁、永久保护,除依法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设施外,禁止一切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调整第三章的条款顺序,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加强天然林保护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有的委员、部门提出,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有的委员、人大代表提出,对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天然林。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有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部门、地方、专家、人大代表和群众提出,要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之路,在天然林林地上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对天然林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影响,应当对在天然林林地上规划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予以禁止。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太阳能、风能具有利用简单、可再生、清洁等优点,应当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规划建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5年出台政策,明确禁止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建设光伏电站,今年将出台有关禁止在有林地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的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做好长江大保护,并与国家上位法精神和有关政策相一致,在专题请示省委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建立跨省天然林保护联防联护协作机制,共享信息;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天然林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有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当提高处罚额度的下限;增加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18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