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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3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 年 7 月 23 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结构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5月至6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成立法调研组,就草案中的重点问题在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天然林管理机构及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规工作室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天然林是我省森林生态的主体和森林资源的精华,也是长江经济带重要的生态屏障。修改草案,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将天然林保护置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程中统筹布局、综合考虑,对天然林实施最严格的保护;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全面规范天然林保护工作,从严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三是要处理好严格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关系,在严格保护和不破坏天然林的前提下依法从事利用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按照这一思路,建议对适用范围和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体现湖北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增加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定。

二、关于体例结构和适用范围。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草案的体例结构进行调整,设章节表述,使层次更加清晰;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将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并将公益林中的人工林纳入保护范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分为六章,即:总则、规划与分级、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同时,考虑到国家和我省对天然林和公益林实行同等的严格保护政策,明确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保护适用本条例,以实现应保尽保的目的。(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三、关于天然林保护规划与分级。有的委员提出,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的前提和基础是全面了解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有的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天然林实行分级保护,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全省天然林资源的调查、建档和动态管理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三是规定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组织专家对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四是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按照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等指标将天然林划分为二级,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中明确;同时,对跨行政区域的天然林保护工作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天然林保护与修复。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强化天然林保护工作机构的职责,加大保护力度;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在加强保护的同时增加天然林生态修复措施的规定;有的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依法保护天然林范围内林农的合法权益,明确天然林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天然林管护措施落实;有的委员、地方、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森林抚育性采伐是森林抚育的措施之一,为防止以抚育性采伐为名破坏天然林,应当严格规范森林抚育活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在管护体系和制度建设、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二是对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作出规定。三是规定按照天然林的权属确定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签订天然林区划落界协议和管护责任协议,约定管护责任。四是充实和完善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五是对天然林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作出规定。六是对天然林生态修复措施进行补充完善。七是对天然林的森林抚育活动特别是抚育性采伐作出进一步规范。(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天然林保护的监督与保障。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对依法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的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投入保障体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依法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的,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将相同面积的人工林纳入公益林保护范围作为减少的天然林面积的补充。三是明确建立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就补偿标准、分配比例、使用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四是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支持天然林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五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林保护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六是结合国务院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非国有天然林的所有权、经营权转换为国有的方式作出规定,以加强天然林保护。(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法律责任的科学性还应当进一步斟酌;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科学设置处罚种类,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按照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