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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1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 2018 年度计划项目。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了系列工作。2017 年底,王玲副主任即与农委一起听取了省林业厅关于天然林保护及其立法情况汇报,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今年初, 刘晓鸣副主任又同新一届农委再次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了明确要求。4 月中旬,张良成主任委员率队赴宜昌、荆门两市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并就“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5 月 16 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结构最稳定、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提升人民福祉、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天然林保护成效明显,但也存在责权利不清、违法成本低、保护难度大等困难和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在坚持生态修复和保护的前提下,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大文章”, 推动长江经济带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依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天然林保护,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 天然林是我省森林生态的主体,鉴于其保护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我省生态区位的脆弱性, “条例草案”可以借鉴我省水资源与湖泊保护的立法经验,对天然林实行分级保护,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建立最严格的天然林保护制度。同时, 可以考虑对“条例草案”设章节进行表述,以增强条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

2. 天然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一方面要强化天然林保护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业务和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政府领导干部实行天然林资产离任审计和天然林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相应的配套条款予以进一步明确,便于依法追责问责。

3. 天然林保护需要建立多元的投入保障体系。“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财政预算、生态补偿、经济补助作了规定,但显得较为原则,特别是生态补偿、经济补助标准过低。由于天然林保护的公益性, 借鉴粤、闽、赣等外省做法,建议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高标准,并将天然林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4. 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条例草案”有些条款涉及到的部门职责可能会有变化,如由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的职责已改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类似条款应与我省机构改革相衔接。同时,在总则中增加“生态优先”和“加强天然林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的内容。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顺序以及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