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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林业厅厅长 刘新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就《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当今时代是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新时代。加强林业立法、依法保护林业生态资源,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行动。制定《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上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考察长江、视察湖北,强调正确把握“五大关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制定《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依法加强天然林保护,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

(二)制定《条例》是保护自然生态资源、维护我省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我省及长江沿岸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依法保护好天然林,对维护我省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在长江沿线11个省市中,四川、江苏、浙江等省已经出台了天然林或公益林保护条例,湖北作为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所在地,又是长江岸线最长的省份,加快天然林保护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三)制定《条例》是推进依法治林、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的现实需要。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天然林保护的规定都较为原则,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天然林保护执法实践中,存在着责任主体不明、投入保障不足、违法成本低、执法手段不够、追责问责不力等实际问题,有的甚至打政策的擦边球,导致责任难落实、追责难到位,有必要出台条例,弥补立法空白,有针对性地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和原则

省人大、省政府对天然林保护立法工作非常重视,组织开展多次调研,听取基层意见。《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坚持专班负责、专家评审,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5月16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发展。《条例(草案)》起草始终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同时注重处理好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留出空间,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共赢。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广泛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同时学习借鉴四川、江苏、浙江等省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和封山育林等地方立法的好经验,集思广益,凝聚民智,确保立法质量。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难题。针对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反弹琵琶,有针对性提出规范性的措施,以良法促进天然林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促进美丽湖北目标的实现。

四是坚持遵循规章、总结实践。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衔接《森林法》等上位法、国家天然林保护有关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5条,大体从保护原则、保护规划、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条至第六条,是条例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天然林保护的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和林业部门主要责任以及社会参与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对领导干部实行天然林资产离任审计和天然林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者的工作责任。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天然林保护规划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天然林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修订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天然林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天然林经营者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在划定的天然林保护红线内巡护。设定了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制度,对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监督检查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天然林保护措施作出规定。明确设定了天然林保护的禁止行为;天然林实施抚育的情形及工作方式;封山育林措施;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和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对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天然林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林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储备林建设、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条例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没有严格履行天然林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天然林资源受到破坏的设定了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