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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4 09:0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1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相符合、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在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对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十分必要,赞成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表决。
11月1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建议表决稿)》,本决定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18年11月20日,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