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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4 09: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5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要求,法规工作室在2017年对现行有效的201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逐件清理和37件生态环保类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省本级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研究并起草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直相关方面和地方的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拟定了《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 关于清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相符合、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一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工作要求,本次专项清理的重点主要是,地方性法规中是否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的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特别是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的内容。清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的,抓紧开展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

三、 关于《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改的三部地方性法规

1. 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主要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及政策调整,对实施办法中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一是规范了野生动物的定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三是对建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权限作了调整;四是对狩猎证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核发部门进行了充实和明确;五是对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了细化;六是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按规定报批外,增加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并提供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的规定;七是对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处罚措施作了相应调整。

2. 对《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主要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相关政策调整,对条例中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的相关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补充;二是由于国家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三是对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处罚措施作了相应调整。

3. 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需要进行修改:一是对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进行了补充;二是对排放水污染物的禁止性行为和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了细化;三是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四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删去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的相关内容;五是由于商标法取消了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删去了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相关内容;六是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删去了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和排污单位的相关规定;七是对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处罚措施作了相应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三部法规中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职能在机构改革中如果有调整的,我们将根据国家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及时开展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一并打包修改。

(二)关于废止的三部地方性法规

为了更好、更严格的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制定时间较早,法规所调整的对象或者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明显不适应当前生态环保工作需要,其内容已经被上位法所涵盖的法规项目,予以废止:

1. 关于《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一是条例制定于1994年,时间较早,随着生态环境情势变化,条例在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治理的需要;二是2015年国家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更加强化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我省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据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2. 关于《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一是条例制定于1986年,时间较早,随着城市的发展,声环境质量标准、汽车噪声限值测量方法等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城市环境噪声治理需求;二是条例的内容已经被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涵盖,实际工作中,可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据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3. 关于《湖北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

一是条例制定于1987年,时间较早,其具体制度措施与当前神农架林区多种自然保护地类型并存的自然资源保护体制已经不相符,不能满足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二是条例的内容与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在管理分区、各区域禁止性行为、相关活动许可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三是我省2017年制定的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对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有新的管理和规定。据此, 建议废止该条例。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