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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9 02: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丽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以及调研中各相关方面意见,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组在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听取相关方面意见。10月下旬,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修改稿,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同时还专门征求了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意见,并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活动开展,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的薄弱环节,建议将相关内容独立成章,增强条例的针对性,体现湖北特色。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单独i设立“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一章,并对草案二审稿部分条款内容及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章名作了适当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章)

二、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有关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太过具体,建议作原则规定,由各地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规划建设。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全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文化特色,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同时,调整作为第十条的第一款、第二款。(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 有的委员建议,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对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作具体规定。根据委员意见,结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设置配备公共阅览设施、流动图书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体育健身器材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设备,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四、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参加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建议斟酌。根据委员意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五、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根据中央、省委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充实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乡村文化振兴。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充实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有关组织建立覆盖乡、村两级的图书馆、文化馆服务点,以及采取县聘乡用、派出制等形式,配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二审稿有关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是一致的,同时建议对部分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19年2月1曰。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