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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9 02: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9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増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兴盛,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等同志先后带领立法调研组赴黄冈、恩施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并实地查看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意见和调研中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和体例结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调研中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应当强化公共文化保障的政府主体责任,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应当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重点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应当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

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章节设置,对草案的体例结构和章节名称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将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章名修改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二是将第三章“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活动”与第四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合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与方式集中表述;三是将第五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章名修改为“保障措施”。

二、 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重点。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重点在基层、在群众,条例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价值导向。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扶持,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和投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二是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扶持,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引导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四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免费的书报阅读、广播播送、影视观赏、戏曲表演、互联网上网等公共文化服务;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资源,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居民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明实践活动,传播文明理念、培育文明乡风。

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覆盖乡、村两级的图书馆、文化馆等分馆或者服务点;组织公共文化机构和文化企业在农村、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开展经常性的公共文化流动服务,促进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划引导,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布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服务半径。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有关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要切合实际。有的委员提出,要保障居民住宅小区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选址和布局,应当优化配置,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二是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修改草案第十条,对“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四级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三是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其投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居民住宅区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审查该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竣工验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四是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考评结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四、 关于弘扬荆楚文化。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弘扬荆楚文化,打造湖北特色文化品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积极推动优秀荆楚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结合本地特点支持具有荆楚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依托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鼓励公共文化机构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五、 关于公共文化信息化服务。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运用信息网络、数字化技术,开发公共文化产品、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修改第三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网络平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推动利用信息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二是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输、供给和远程服务等能力;网络文化运营商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推动网络文化服务健康发展。(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 关于保障措施。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树立“大文化”思维,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加大公共文化财政保障力度,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大工程实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二是将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需求,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四是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做法,在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县聘乡用”、派出制等形式,配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进一步完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侵占、挤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等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部分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草案修改了38条,删减合并了13条,增加了9条,总条数由51条减少为47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