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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9 03: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周洪宇副主任为组长的立法领导协调小组,胡志强副主任主持召开了专题立法推进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今年3月初,刘传铁主任委员率队赴广东省开展实地考察;4月中旬和5月中旬,周洪宇副主任率教科文卫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会同省法制办、省文化厅负责同志先后赴浙江、江苏、福建省学习借鉴外省地方立法经验;6月上旬又到武汉、襄阳、十堰市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被省政府采纳。6月下旬,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立即将《条例(草案)》印发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7月3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刘传铁主任委员率队赴黄石、鄂州两市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就《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7月6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建设“文化强省”、加快推进建设现代化强省的重要支撑;是实施文化惠民的重大工程。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为了切实抓好《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法治建设,制定《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握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注重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基本精神文化需求,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要求,符合新时代湖北公共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前期调研论证充分,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体现湖北特色。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体现湖北特色。如:在第一条增加“弘扬优秀荆楚文化”,在第十八条增加打造湖北特色文化品牌等内容。

二、 关于提升网络化、数字化服务水平。公共文化服务的网络化、数字化是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公共文化服务更简便、更高效。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运用现代网络、数字技术开发公共文化产品、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三、 关于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要实现各类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发挥整体效益,必须树立“大文化思维”。《条例(草案)》要以大文化的格局,在推动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等跨系统、跨行业、跨区域的公共文化资源整合方面增加相应的条款。

四、 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监督。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相应条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五、 关于强化法律约束力。《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力度较小,建议对此类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文字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