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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8-06 08:14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决定》贯彻落实

2018年,《决定》公布实施后,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环保厅及时印发了《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全面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税务、环保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做到“纵向到底“,省、市、县三级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进行培训,突出重点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实现了宣传培训全覆盖,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管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征管制度体系

《决定》颁布后,省财政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报省政府同意,联合省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税发〔2018〕4号),我省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税额标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湖北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多部门协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协调省税务局修订完善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湖北省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办法》,为环保税征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 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法规有效执行

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对全省各市、州贯彻落实《决定》情况和环保税征收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督办,重点了解相关地区、部门对《决定》的宣传培训情况、环保税法落实情况等,并就《决定》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解决。财政、税务、环保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强化税收征管。省税务局对全省1667起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案件跟进管理,对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查,依法追征税款。

(四) 加强部门协作,环保税运行平稳

根据《决定》正式开征环保税以来,我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依法监管”的征管新模式,积极落实协作机制,持续深化协作事项,通过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数据比对复核、违规排放处罚追征等,确保环保税征收工作稳步推进。环保部门依托省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建设,集成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处罚及监督监测现有数据,完成两条涉税专线布设,实现了涉税信息数据及时传输交换。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认真比对,复核异常数据,共对186户纳税人补税1293.07万元。

二、环保税收入情况

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现已完成三个季度的征收任务。总体来看,我省环保税运行平稳,收入逐季递增,管理逐步规范。前三季度,全省8373户环保税纳税人共申报税额57030.88万元,其中:申报减免税额12119.69万元,实际入库税额44911.19万元。预计全年实现税收在6亿元左右。

从申报情况看,我省环保税收入呈现出三个集中的特点:一是排污类型集中。现行环保税按四类污染物分类征收,大气和水两类污染物申报户次占比分别为43.13%、38.16%。二是行业集中。制造业环保税收入占总税额的69.40%,,采矿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占比为12.89%和9.2%。三是区域集中。武汉、宜昌、襄阳、黄石、荆州5个地区环保税税款分别为9821.53万元、7271.68万元、5926.06万元、3750.71万元、2605.12万元,占全省实现税款总额的65%以上。

从税收构成看,大气污染物税收占比较高。其中:大气污染物完成31843.91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70.9%;水污染物完成4155.22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9.25%;固体废物完成7066.74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5.74%;噪声完成1845.32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4.11%。

从收入规模看,前三季度,环保税收入与2017年同期排污费59497万元相比,减少1458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征收范围变化。按照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通过市政管网向城乡污水处理厂排放应税污染物、原排污企业关停并转等情形,导致我省环保税纳税人与原缴纳排污费企业减少3000多户。二是政策变化因素影响。建筑噪音、有机性挥发物等未纳入环保税征收对象,导致减收3749.38万元。环保税法取消原超标排放加倍征费规定,以及对无排放口、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养殖场等实施免征政策导致减收。三是计算方法变化影响。原排污费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费改税后,环保税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等四种方法计算排放量,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存在差异,造成税收减少。

三、《决定》实施以来的成效

全省财政、税务、环保部门聚焦重点,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税额标准,认真组织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积极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引导作用,助推全省生态环保治理战略实施,“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环保税正向激励机制作用有效发挥,成效初显。

(一) 企业减排效应初步显现。一是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税法规则的引导,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主动加大投资购置治污和检测设备,进行污水废气净化处理,自觉减少排放。根据监测数据,2018年1一10月,我省pm10和pm2.5累计浓度均值同比分别削减4.1%和8.5%,114家国家考核的水质断面优良以上比例达83.3%。二是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减排。为鼓励企业合规排放,环保税降低了优惠门槛,扩大了优惠覆盖面。前三季度,全省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标准869户次纳税人,分别减按75%、50%征税。三是税收负担合理减轻。我省采取“税负平移”原则设定环保税税额标准,落实优惠政策,减轻了纳税人环保税负担。前三季度,全省有1073户次纳税人享受环保税优惠,按税法规定申报减免税额12119.69万元。

(二) 税收引导作用开始凸显。一是促进清洁生产。发挥税收政策导向,对于积极减排的单位给予减税优惠,鼓励引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取代煤的使用。据统计,前三季度,全省主要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30%的有387户次、低于标准50%的842户次。二是促进综合利用。落实固体废物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免税政策,前三季度,依照税法规定,共为28户次纳税人办理免税36.09万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三是引导集中排放。对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实行达标排放免税政策,促进企业污水进管网集中排放处理,污染物改直接排放为入网排放,提高了污染综合治理水平。前三季度,全省对182户次达标排放的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依法给予免税优惠。

四、相关建议

《决定》实施一年来,环保费改税收到积极效果,但还存在着固体废物范围有待明确、环保税计税基础计算复杂等问题有待解决,基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且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等适宜水平,建议维持《决定》规定的现行税额标准不变。下一步,省财政将会同税务、环保等部门深入分析研究,并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税额调整方案。同时,对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等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提出具体方案,提请省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