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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8-06 09: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月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8日,本次常委会《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条例有关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表述应当与地方机构改革要求保持一致。

二、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

三、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申请获得国内外的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民俗文化、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知识产权保护。“

四、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说明将批复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宜昌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