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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8-06 09: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月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二条修改为:“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

二、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有关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

三、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发区(功能区)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人员配备参照本条例执行。"同时,删去第十三条。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