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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8-17 03: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月1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游劝荣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全省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关心支持和最高法院指导下,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40939件,审执结758437件,同比分别增长13.9%和13.5%。办案整体质效持续向好,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9.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为89.1%。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平安湖北建设

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重要职责,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惩防并举,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1595件。严厉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邪教组织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持对严重暴力、涉枪涉爆、黄赌毒等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惩治销售“毒油条”“病猪肉”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涉及石油现货交易、保健药品推销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5405件。依法惩治腐败,审结职务犯罪案件1522件;对接监察体制改革,配合省监察委制定监察人员旁听庭审工作办法;积极参与追逃追赃行动,依法审理多起涉“红通”人员案件。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32名被告人(含自诉)依法宣告无罪。

(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51件,判处五年以上重刑262人;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强揽建筑工程、非法采矿采砂等涉黑犯罪,从严打击“黑中介““套路贷“等犯罪行为;严格办案标准,制定涉黑涉恶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确保不枉不纵;规范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刑适用,全省法院一审对31名组织者、领导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共处财产刑4749万元;落实边扫边治边建要求,移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241条,提出司法建议59件;加大宣传力度,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公布6起典型案例,郭华等29人涉黑案被中央政法委确定为全国五个典型案件之一,中央督导组在省法院连线观摩熊才祥、乔曙光、廖海滨三起涉黑案集中宣判,社会反响强烈,形成打击声势。

(三)助力法治湖北建设。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审结行政案件22814件,宜昌、荆州、鄂州等法院支持政府开展长江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化工企业搬迁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出庭应诉率为84.1%,荆门、天门等地应诉率达100%。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768件,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参与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助力平安校园建设。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设立调解工作室、律师工作站,引入2793名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开展法律援助;选派法官驻网格,与交警、卫生、保险、妇联等部门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探索的“双线联调、双网联动“工作法入选全国法院改革典型案例。发挥法庭庭审、法律宣讲、司法案例三个“法治课堂“优势,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依法支持驻鄂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受理的855起案件全部办结,保障军队资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

二、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中心大局

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全力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着力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制定出台《十条意见》,增强司法服务三大攻坚战的针对性。妥善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证券保险等案件,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433件,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信贷风险管控等司法建议。依法严惩贪污、挪用涉农扶贫款等犯罪,妥善化解涉及土地流转、移民安置等纠纷,集中人力物力开展产业扶贫、结对帮扶,为扶贫攻坚贡献司法力量。制定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审结环境资源案件4820件,2起案件分别入选全国法院“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妥善审理全国首例涉黑团伙以非法釆砂方式危害长江环境资源案,对两名主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惩治+修复“保护模式,宜昌、仙桃等法院责令被告人在毁林区域补植复绿,在长江、汉江水域放流鱼苗数百万尾,促进生态资源修复。

(二)着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42248件,标的额4563亿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惩针对企业、企业家实施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依法审理产权申诉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慎重处理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涉企纠纷,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咸宁法院妥善处理了涉及当地航运发电枢纽工程的系列案件,既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又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发挥破产重整程序功能,统筹考量职工安置、企业生存等问题,妥善审理步步升布艺、亿科地产等破产重整案180件,助力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十堰法院争取政府支持,推动构建破产案件府院联动、资金保障等机制。搭建服务企业的沟通联络平台,联合省工商联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组织法官进企业开展法治讲座,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引导企业遵法守法经营。

(三)着力保障创新开放发展。加大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白云边”“李时珍”“小米”等知名品牌,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157件,黄冈中院依法审理的“大别山”商标使用权纠纷案,维护了湖北企业对“大别山“地理名称的合法使用权。着眼于服务湖北自贸区建设,制定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探索集中管辖、集约办理模式,妥善审理涉自贸区案件。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76件,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建设。武汉海事法院发挥跨域管辖优势,审理长江流域7省市海事海商案件5053件,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司法需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解决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 切实保障民生权益。高度关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民生诉求,加大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结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案件81550件。优化家事审判方式,探索离婚案件冷静期、案后跟踪回访等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襄阳等地4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单位“。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等民生问题,在岁末年初开展专项行动,对恶意欠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司法手段为农民工拿回“血汗钱”。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缓减免诉讼费3479万元,为符合条件的3191名当事人发放救助金5200多万元。

(二) 优化诉讼服务体系。畅通群众诉讼渠道,推行网上立案模式,努力解决异地立案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惩处力度,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完善实体、网络、声讯“三位一体“诉讼服务模式,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成率达99.2%,开通诉讼服务网、手机客户端、12368热线和律师服务平台,提供材料收转、案件查询、费用缴纳等便民服务,部分法院运用微信平台送达、开庭、调解,为在外务工、定居境外的当事人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襄阳、孝感、潜江等法院在村居社区、厂矿企业设立法官工作室,恩施、神农架林区等法院在旅游景区设立巡回办案点,实行上门立案、就地调解,方便群众诉讼。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全面提升办案效率。落实院长接访、带案下访等机制,依托“大法官信箱”、视频接访等平台,推动信访转“网访”,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

(三)强力推进执行攻坚。紧紧依靠省委领导,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省委政法委牵头召开43个省直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各县市区党政领导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级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加大协调支持力度,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见证执行,汇聚了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全省法院抓住机遇,持续推进执行集中攻坚,执结案件210522件,执结率88.7%,执行到位金额474亿元,“艳阳天”房屋腾退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发挥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作用,会同纪委、组织部门对失信公职人员进行惩戒,联合公安机关实施行踪布控、车辆查扣,与公积金中心开展账户强制扣划,协调电信公司订制失信彩铃;联合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举办《执行聚焦》《执行在线》等栏目,发布诚信公益广告,开展“决战执行难全媒体直播”活动,直播抓“老赖”200多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4万人,限制高消费23万人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变脸老赖”等103人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全面建成执行网络系统,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实现执行案件全程留痕;完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证券股票、土地房产等领域网络查控机制,实现对主要财产形式的一体化查控。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上线覆盖率100%,累计成交76.4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2.5亿元。去年,在各级党委及政法委的领导下,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交办的26件涉党政机关案件全部执结,这是我省党政机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带头维护法治权威的集中体现。

四、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提升司法公信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与现代科技运用两翼推进、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司法效能。

(一) 完善司法责任体系。针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在2017年调配258名员额法官的基础上,再调整49名员额到基层一线,招录法官助理267人,充实办案力量。组建新型审判团队,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改革文书签发方式,按月通报院、庭长办案情况。去年以来,法官自主签发裁判文书比例为80.2%,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5.2%。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强化办案质量把关,促进严格公正司法,随州法院深化“案件两评查“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推介。聚焦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开展调研,形成专项报告,省委高度重视,召开深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了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八条配套意见,解决了当前影响改革推进的瓶颈问题。

(二) 统筹综合配套改革。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实施证人、鉴定人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办法,制定出台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六项操作规程,证人出庭作证769人,启动排非程序139次,黄石、武铁等法院初步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72%的案件在10天内审结,办案周期大幅缩短,武汉法院改革经验得到最高法院肯定。试点扩大量刑规范化适用罪名和刑种,细化量刑程序,促进量刑相对均衡。在全省基层法院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三)强化科技支撑作用。以推进政法机关信息化“1234“工程为契机,加快落实湖北法院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推进信息化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完善类案推送、文书纠错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现立案环节电子卷宗生成率100%;对案件节点信息实时釆集、同步跟踪、预警通报、网上评查,实现案件全程动态监控,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在全省28所监狱建设科技法庭,联合出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推进案件远程开庭、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累计公布案件流程信息304万条、裁判文书72.8万份、互联网直播庭审2.8万场。

五、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打造过硬队伍,筑牢法院工作根基。

(一)狠抓思想政治建设。举办全省法院领导干部和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组织党员干部瞻仰中共五大会址、毛泽东故居和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举行宪法宣誓,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依靠党的领导解决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狠抓法院党建工作,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通过创建“红旗党支部“、评选身边好党员、开展支部主题党日等活动,强化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省法院被评为“省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二) 狠抓从严治院治警。制定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将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作为各类培训班的必修课,通过个别约谈、述职述廉、检查考核等方式,强化管党治党责任。组织干警重温入党誓词、开展廉政谈话、观看警示教育片,结合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吸取教训,强化法纪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紧盯“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在全省法院开展审务督察,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通报整改。配合组建省法官惩戒委员会,探索制定法官惩戒办法;对司法腐败零容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02件111人。

(三) 狠抓固本强基工作。开展基层法官轮训、庭审观摩和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举办培训班43期,培训6881人次,提升干警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做群众工作等能力,3名法官入选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中、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不足问题,统一购置巡回审判车和便携式科技法庭装备,争取1个多亿资金用于“两庭”建设。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评选表彰10名最美基层法官,对500余名在法院工作超过三十年的同志授予荣誉天平奖章,激励干警扎根基层、为民司法、服务群众,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安陆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旧址被命名为“全国法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各位代表,自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过去一年,我们坚持把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为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抓好审议、决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沟通联络,以“法院开放日“等形式,邀请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旁听庭审、见证执行1035人次,增进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省法院先后两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明确责任清单,提出办理要求,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25件建议提案已全部办结回复,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讨论时提出的174条意见建议已逐步转化为工作措施,其中,针对解决执行难的建议,在全省法院开展“执行质效提升年”活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针对提升办案质效的建议,狠抓审判质量管理,加大办案力度,发布典型案例,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确保公正高效司法;针对加强律师履职保障的建议,推动各级法院开通律师通道,设置律师休息室,为律师参加庭审、查阅卷宗提供便利。2018年初,省法院被表彰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建议十一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接受监督方式,通过微信微博、手机报和《楚天审判》等载体,定期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主动对接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平台,推进案件庭审实时接受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认真审查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促进公正司法。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增设7人合议庭审理重大案件,一审案件陪审率为38.5%。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等各界监督,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2018年,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等工作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有30个集体和51名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3个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10名法官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办案标兵,1名法官入选改革开放40周年全国政法系统新闻影响力人物,涌现出空手夺刀救人的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王成等一批先进典型。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关心帮助的结果。一年来,代表、委员们的一次次走访座谈、一场场旁听庭审、一封封建议信函,为推进全省法院工作健康发展贡献了智慧、提供了动力。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工作还有不足和差距,面临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工作机制、方式方法与新时代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少数案件质效不高、执行不力,如何构建新型审判监督机制,还需要加大探索力度;少数法院干警司法作风不好,特别是个别法院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十分艰巨;部分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偏远山区法院的法官留不住、司法辅助人员招不进等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办案压力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自身,争取各方支持,努力推动解决。

2019年,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和最高法院工作要求,遵照本次大会决议,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服务保障中心大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围绕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涉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民营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各类案件,为我省“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贡献力量。

(二) 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高度关注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法审理涉及民生领域案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创新司法便民举措,优化诉讼服务方式,全力攻坚执行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有更多获得感。

(三) 进一步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牢牢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坚持法理情相融合,依法公正高效办案。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案件审限,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大力推进网上办案、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工作,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审判权运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统筹推进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司法职业保障,促进提升审判质效。加大改革督导力度,,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 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筑牢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强化教育培训,促进队伍素质能力整体提升。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夯实基层基础,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省法院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湖北省监察人员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工作办法》: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2018年10月,省监察委员会、省法院联合下发了《湖北省监察人员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工作办法》,规定全省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前,均应通知负责调查的监察委员会派员旁听,并建立联系部门及联络员制度。

〔2〕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及财产刑适用规范: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为全面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省法院研究制定证据收集指引,釆取细化黑恶犯罪证明事项、明确言词证据收集内容、通过表格厘清办案脉络等方式,指导办案部门全面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证据收集要求,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不枉不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省法院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行文下发全省执行。

《关于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刑适用及涉案财产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财产刑惩处力度,省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了财产刑适用及涉案财产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加大涉案财产执行力度、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三个方面提出8条具体措施,规范财产刑适用和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着力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3〕支持政府依法开展长江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化工企业搬迁等工作:

支持非法码头整治:围绕武汉、黄石、宜昌、荆州、鄂州、咸宁等部分地市党委、政府关于开展长江沿线非法码头整治的工作部署,相关法院支持政府依法关停非法码头的决定,同时对补偿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政府重要决策实施,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支持化工企业搬迁:2017年12月,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省、市党委、政府关于长江沿线重化工产业专项整治要求,对某农药厂作出关停决定。该厂不服决定,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法院跳出关停决定本身,从协调矛盾的角度,提出征收补偿并搬迁的方案,经协调,高新区管委会采纳法院方案,既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又有效促进了长江沿线环境治理工作。

〔4〕“双线联调、双网联动”工作法:是指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继承发扬“枫桥经验",探索创造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治理的工作方法。其中,“双线联调"是指在相关单位建立调解工作指导室,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矛盾纠纷联调室,实施纵向和横向联调;“双网联动"是指建立审判工作与网格服务管理对接机制,聘任网格员担任调解联络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收集涉法社情民意和执行查人找物,实现“线上依托网络大数据,线下依靠网格解难题”。该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基层治理中的作用”研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5〕《关于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省法院于2018年初制定出台《关于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从坚决防范化解三大风险、营造精准脱贫良好环境、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等方面对全省法院工作提出要求,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做法成效,发布典型案例,积极营造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的良好氛围。《十条意见》受到省委书记蒋超良同志的批示肯定。

〔6〕加强信贷风险管控的司法建议:省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某涉案银行在贷款审查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着担保审查流于形式、违规开展保理业务等突出问题,给银行的金融债权安全带来较大法律风险。针对上述问题,省法院提出了严格审查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保理业务的具体司法建议。收到省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该银行高度重视,对国内保理业务开展机制及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检视,及时发现了下属部分经营机构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并积极整改,实现了制度执行标准化,夯实了依法经营基础。

〔7〕《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省法院制定《实施办法》,要求全省法院妥善审理涉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领域各类案件,积极配合全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或“二合一”审理模式,打造长江流域七省市环境资源审判支点。同时,召开加强生态环境及长江经济带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5—2018年)和十大典型案例。

〔8〕2起案件分别入选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理的检察机关诉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宜昌市点军区法院审理的检察机关诉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人民法院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9〕《关于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助力我省自贸区建设,省法院制定《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组成专门合议庭或设立专门法庭、巡回法庭,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区案件,探索多元化方式解决涉自贸区纠纷,着力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10〕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底至2014年6月份,希腊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以其设立的包括哈皮那公司在内的六家单船公司名义,与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天元公司、新扬子公司、扬子公司等分别签订六份船舶建造协议。双方除第一艘船舶正常交接外,其余五艘船舶均存在争议。2017年3月1日,哈皮那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三被申请人立即交付“世外桃源"轮。同月16日,哈皮那公司又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此外,围绕其他几艘船舶的建造合同,相关各方还有3起在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以及1起在英国法院进行的诉讼。在武汉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哈皮那等公司支付涉案款项,扬子江公司交付涉案船舶;哈皮那公司永久性地撤销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并负担全部仲裁费用;双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所涉事项不可撤销地相互放弃主张。本案调解协议履行后,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和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按照本案调解模式,就其他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纠纷,也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11〕 “分、调、裁"机制改革: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通过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等方式,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我省法院结合实际,在立案环节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实行分流,对保险、医疗等纠纷由专业合议庭集中办理,对因拖欠物业费、透支信用卡引发的系列案件推行格式化快速办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试行一体化网上办理,对数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加大简易、速裁程序适用力度,全面提升办案效率。

〔12〕 “艳阳天”房屋腾退案:2007年4月,某设计院将房屋租与艳阳天公司开设酒店。租赁期满后,设计院要求收回房屋。艳阳天公司因投入巨资装修,希望续签合同。双方纠纷经仲裁,确定艳阳天公司应予腾退。设计院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一旦强制执行,不仅会给被执行人造成巨额损失,而且涉及360多名职工分流安置、2600余桌婚宴退订,并影响地铁5号线施工进度。法院经过50余次走访调查、30多次调解座谈,耐心释法析理,引导被执行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相关问题也一并得到协商处理。

〔13〕 “变脸老赖”抗拒执行案:朱某某先后因数起案件被法院判决履行债务,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均未主动履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后,朱某某潜逃外地,釆取整容、改名、以虚假诉讼形式转让房产等方式规避执行。法院根据群众举报,数次赴外地追堵朱某某,通过多种手段查人找物并将其抓获。2018年4月20日,朱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朱某某被移送起诉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媒体先后以“变脸老赖”为题进行深度报道,引起强烈反响。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典型案例。

〔14〕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交办的全省26件涉党政机关案件全部执结:2018年以来,省法院釆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办理工作,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涉湖北党政机关的26件执行案件均已全部依法办结,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142.25万元,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5〕“案件两评查":随州等地法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程中,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创建案件质量评定机制和司法能力、司法责任评估机制,倒逼法官提升办案水平、严格公正司法。

〔16〕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八条配套意见:为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8年9月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的意见》,从规范人员编制管理、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员额合理配置及动态调整、充实基层一线办案力量、加大雇员制书记员配备力度、全面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人事事项管理程序、健全财物管理机制八个方面理顺法检系统人财物省级统管机制。该《意见》已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全省执行,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17〕律师辩护全覆盖: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在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18〕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是1927年4月根据董必武同志的指示成立的,是中国最早的苏维埃政府司法机构,是“中国革命第一法庭”,见证了早期的中国共产党用法律手段为贫苦人民伸张正义的勇气和决心,是中国共产党首次独立领导革命法庭的有效尝试,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奠基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决定,将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旧址命名为全国法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19〕空手夺刀救人的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王成:王成系团风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王成爱岗敬业、踏实肯干,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司法警务专项技能,在庭审保障、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表现突出。2018年4月15日,王成在外出时突遇精神病患者高某持刀意图伤人,他不惧危险、挺身而出,用手紧紧抓住刀刃拼力将刀夺下。在手被严重割伤的情况下,王成继续与高某搏斗近20分钟直至警察赶来将高某控制带走,成功避免了一起严重伤亡事件的发生。王成的英勇事迹受到当地干部群众普遍赞誉,团风县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省法院为其记个人一等功,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王成“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

附件2

相关典型案例

〔1〕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杨平、杨丹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杨平、杨丹受利益驱使,以低廉价格购入裸瓶假药,并定制某知名制药厂的宣传彩页、收费凭据及部分药品的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在家中对假药进行包装后冒充某知名制药厂生产的部分药品,并通过在媒体发布广告、邮寄广告等方式面向全国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药总计收入为318万多元。经鉴定,其所生产、销售的“药品"均不符合国家规定,且其中含有的部分化学药品成分对人体有一定危害。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杨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0万元;判处杨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判令杨平、杨丹釆取有效措施收回尚处流通中的假药予以销毁、通过全国性媒体说明其销售假药情况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黄习成生产、销售“毒油条"案:被告人黄习成经营小吃店,在制作油条时违反国家规定,超量加入含铝添加剂,并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出国标4.5倍,长期过量摄入铝会危害人体神经、骨骼、生殖等系统,并可导致昏迷与死亡。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习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于成明、徐引芝生产、销售“病猪肉"制品案:被告人徐引芝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被告人于成明处收购4头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并加工成香肠,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于成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徐引芝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刘井舟生产、销售“甜馒头"案:被告人刘井舟经营馒头店,为降低成本,在生产甜馒头、米饼过程中掺入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复配甜味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井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执行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曹易斌等人买卖“石油现货"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曹易斌、李涛等41人犯罪团伙,虚构“白富美"形象,通过QQ、网络直播间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大连油现货交易”电子平台投资,釆取虚构交易行情、隐瞒高倍资金杠杆率等方式,骗取高额手续费并诱导被害人重仓、满仓、爆仓,从而达到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涉案金额4665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曹易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李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等刑罚,并处罚金。

王杰等人推销“保健药品"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王杰等15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话术模板",冒充制药厂员工,向老年人电话推销“鲨鱼软骨素"“藏宝"“蛾苓丸"等“保健药品”。待受害人购买后,以无效退款为由,诱骗受害人继续支付“手续费"“定额支票差价"等,致使759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243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对王杰等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一个月等刑罚,并处罚金。

吴太庆等人“酒托"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吴太庆伙同他人开设“咖啡馆",雇佣众多人员,通过微信、QQ、“陌陌"等账号,虚构年轻女性身份,釆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方式在互联网上结交目标人,再以交朋友、谈恋爱等名义在互联网上聊天,取得信任后邀约目标人至“咖啡馆”高消费,实施“酒托"诈骗活动,跨省作案180余笔,涉案金额34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吴太庆等7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等刑罚,并处罚金。

邵德等人冒充熟人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邵德、罗理武等4人通过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熟人、领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转账后取现,涉案金额近200万元,涉及全国十九个省市、被害人数百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邵德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个月等刑罚,并处罚金。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任洪卓等17人房产中介涉黑案:该案系全国首例房产中介涉黑案。被告人任洪卓网罗他人,违法开展房地产经纪及租赁业务,逐步发展成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以同乡为纽带,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租户租房时的要求一概口头答应,收取的定金一律不退,退房时克扣押金;对房东房屋擅自分割出租,寻找各种理由逼迫房东免租降租,并有组织地实施了118起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外来务工人员、留汉大学生等租户群体和房东的合法权益,对相关区域房产租赁行业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任洪卓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5000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张鹏等23人“套路贷”涉黑案:被告人张鹏纠集多人,成立所谓的“小额贷"放贷公司,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违法收入共计550万余元,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严重滋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张鹏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5万元;对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等刑罚,并处罚金。

郭华等29人涉黑案:被告人郭华自2002年6月刑满释放后,长期从事赌博活动,网罗多人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引发多批次上访事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郭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等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熊才祥等31人涉黑案:被告人熊才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郑槐彬、骆永刚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稳定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恶劣后果,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熊才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九个月等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乔曙光等19人涉黑案:被告人乔曙光纠集他人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较稳定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3人轻伤、3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乔曙光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等刑罚,并处罚金,禁止部分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廖海滨等29人涉黑案:被告人廖海滨网罗被告人罗松、刘井民等人,形成以其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寻衅滋事、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入股公司等敛财行为,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巨额资产,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廖海滨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等刑罚,并处罚金。

〔4〕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典型案例

陈学强等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学强同他人成立和兴集团公司、古城厚德中心、凤凰温泉公司、凤凰养生中心。2011年7月,陈学强为向社会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招募其他18名涉案被告人,以上述四家公司名义,面向社会发行“老年公寓"金卡、钻石卡、至尊卡等订金卡以及VIP会员卡,承诺既可以消费,又可在期满后还本付息,非法吸收4241名办卡人资金3.5亿余元,累计消费、支付本息共计1.6亿余元。案发时,有2745名办卡人1.9亿余元资金未能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被告人涉案提成款330万余元,并查封扣押房产、车辆若干。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学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等刑罚,并处罚金。

敖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敖翔开设恒尊珠宝店,经营黄金、钳金、钻石销售业务。为提高销售额和稳定客源,敖翔于2013年起开展“金条存金增重"和“金管家存金业务",以存放金条、黄金首饰到期增重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签订协议,将黄金存放于恒尊珠宝店内,用于经营,共吸收客户存金3.36万余克(价值885万余元),案发前已退金1.89万余克(价值501万余元),截至案发仍负有1.47万克(价值384万余元)的退金义务。被告人敖翔向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珠宝、钻石及贵重金属2133件(价值3599313元),敖翔家属退赃款243561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敖翔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退赃款243561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珠宝、钻石及贵金属类2113件等物品变价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李雪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李雪松在担任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釆取在媒体、地铁广告宣传、散发传单和朋友介绍等方式,以购买e租宝网络平台上的债权转让项目能获得高额利息相引诱,向社会公众介绍、推广、销售“e租宝”投资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22万多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雪松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有家商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有家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春娇,因运营资金不足,伙同被告人李和平,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釆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73人吸收资金3676万元,用于该公司的前期投入、经营、支付高额利息、归还本金等,先后支付本息共计685万余元。后陈春娇、李和平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有家商贸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陈春娇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和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

〔5〕精准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覃业宪贪污优抚款案:被告人覃业宪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管理的村民优抚款(低保资金)12320元;其还利用担任村干部形成的影响力,与相关公司和个人勾结,大肆非法开釆铁矿。法院以贪污罪、非法釆矿罪数罪并罚,判处覃业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徐东红贪污养老金案:被告人徐东红系某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社保卡的过程中,对部分参保人员已死亡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等情况隐瞒不报,将其中321名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提留后私自保管,并将已发放至上述人员社保卡中的14万余元养老金,分462次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内占为己有。案发后,徐东红全部退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徐东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汪祖寿挪用扶贫金案:被告人汪祖寿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将国家拨付用于帮助该村发展300亩东北松扶贫项目的20万元资金,大部分挪用于偿还村委会新建办公楼欠款等非特定项目,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汪祖寿有期徒刑六个月。

严某诉姚某相邻权纠纷案:某村贫困户严某向村委会申报了“山地放养鸡"的扶贫项目,但在规划养鸡场的过程中,因通水通电通路等问题与同村的产业大户姚某产生纠纷,严某向法院起诉姚某。法院本着“脱贫解纷无小事”的原则,积极回应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司法需求,深入实地了解案情,并邀请双方律师和村镇干部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经过三次登门调解,被告姚某表示愿意帮助贫困户严某通过产业致富,为严某的养鸡场提供通水通电便利,严某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6〕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刘洋等16人非法釆砂案:该案系全国首例涉黑团伙以非法采砂方式危害长江环境资源案。2015年3月起,被告人刘洋伙同黄华宇等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打砸、滋扰等手段,控制、垄断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釆砂利益,共实施敲诈勒索2300余船次,非法敛财173万余元,同时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洋、黄华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0万元;对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等刑罚。

李双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李双九等8人在长江禁渔水域,釆取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6次,共计2688.3公斤。据水产专家介绍,电捕鱼对水生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非常广。以事发地为例,该水域的200余种鱼类在遭受电击后,仅有四分之一的鱼能浮上水面,而部分侥幸逃脱电击的鱼,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直接影响鱼类的繁殖,并破坏鱼卵。因此,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责令其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用于长江水产资源修复。

李怒涛、陈宝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李怒涛、陈宝才在禁渔期内到仙桃市汉江河湾码头,釆取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30公斤。法院在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刑罚的同时,责令其将40万尾鱼苗放归汉江,并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款。

周家胜滥伐林木案:2017年9月,被告人周家胜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釆伐林木209株。案件审理期间,五峰县法院联合相关部门督促被告人在滥伐现场补植杉树苗1400余株,并多次实地查看植被恢复情况,聘请专业人员现场验收,确保植被成活率。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情节,且能将悔改行为落到实处,补植复绿达到一定成效,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家胜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近年来,五峰县法院通过系列案件补植复绿,恢复植被累计29193平方米。

〔7〕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赤壁市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陆水河建设以航运、发电为主,兼有旅游、防洪及养殖于一体的综合水利枢纽工程,因经营不善,涉多起民商事纠纷,执行标的额达2400余万元。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一次性偿还,若强制执行,将面临关停。法院一方面寻求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协助执行,扣留被执行人应得的电量款;另一方面“放水养鱼",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扣留电量款的分配方案,将扣留电量款的30%返还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航电系列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1320余万元,返还企业正常生产资金580余万元,实现多方共赢。

恒大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郑某等3人系随州市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于2016年11月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3.3亿元整体转让随州闽江公司100%股权给恒大地产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恒大地产公司未足额支付对价,郑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恒大地产公司支付近1.9亿元的剩余股权费及违约金。恒大地产公司则以原告逾期交地、逾期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未给付足额合规发票等违约行为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1868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剩余股权过户手续。法院经过数十次调解,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诉争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顺利推进了恒大地产公司开发楼盘项目,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步步升布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枝江市步步升布艺有限公司拥有“三峡步步升"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系全国少数民族特许商品定点加工企业。2018年1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考虑到该公司具有的品牌优势,指导破产案件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综合运用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手段,帮助企业转型升级,重返市场。

亿科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亿科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烂尾,400余户业主无法兑现权利。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后,经过多方协调,帮助该公司拿到了房屋预售许可、开通了燃气、修建了道路。该项目重整后,房屋均价升值1500余元/平米,有效回笼了工程复工资金,保障了业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8〕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假冒“白云边"等品牌案件:被告人李厚发、李传志购进假冒“白云边"“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包装、防伪标识等物品,并购进低档白酒勾兑灌装,假冒上述知名品牌白酒。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李厚发、李传志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李时珍”注册商标保护案: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李时珍”注册商标系湖北省内知名品牌。被告某酒坊有限公司未经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保健酒类商品上将与“李时珍”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酒品装潢使用,同时在网络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院认定某酒坊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小米”商标维权案:2012年7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mi”商标,用于手提电话、电池、充电器等电子产品,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公司在经营通信器材业务中,销售了侵犯小米公司“mi”商标专用权的旅行充电器、蓝牙耳机、移动电源等电子产品。小米公司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

“大别山"商标权使用纠纷案:某省原告陈某注册“大别山"商标,用于餐饮服务业。2018年1月,陈某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我省两家位于大别山景区内、招牌使用“大别山"名称的宾馆、酒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大别山”商标、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侵权影响。法院审理认为,两案被告经营的宾馆、酒店都在大别山区域内,其使用“大别山"名称主要是显示酒店地理位置,且“大别山”作为地理名称知名度明显高于其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两被告使用“大别山"文字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的依法审理,既保护了湖北企业对大别山地理名称的合法使用权,又守护了湖北群众对大别山革命老区的红色记忆和深切情怀。

〔9〕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张应田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张应田以“介绍一个好婆家”为名,将智障妇女被害人谭某某由重庆诱骗至湖北某山村。张应田编造谭某某身世,将其介绍给身有残疾、尚未婚配的王某某,并谎称谭某某家中困难,向王某某家索要现金3万元。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张应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曾凡飞拒付抚养费案:被告人曾凡飞与前妻离婚后,就婚生女抚养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曾凡飞给付2016至2017年度抚养费44000元,法院对协议司法确认后,曾凡飞未按期履行,其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曾凡飞不接听电话、不回复消息,更不报告财产和主动履行。执行中查明,曾凡飞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并系深圳市某广告标识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控股股东,具有足够的履行能力。2018年6月,其女以曾凡飞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通过网上追逃将其抓获。案件审理中,曾凡飞委托亲属代为交纳抚养费44000元,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子女拒不赡养贫病寡母案:出生于1940年的原告侯某某育有四名亲生子女,丈夫去世后,独自一人生活。随着年龄增加,生活不能自理,但四名子女拒不赡养,反而于2018年4月将其送到驻村精准扶贫工作队后便不予理睬。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痴呆,如此下去,将有生命危险,有关部门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协助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鉴于案件的紧急性和严峻性,迅速作出裁定,并赶往当事人家中进行强制性先予执行。经过法官和执行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释法明理,老人与子女达成调解协议,由三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老人的生活终于得到保障,尊老孝亲的传统美德也得到了弘扬。

退休职工养老金兑付案:余某等235人系十堰某公司退休职工,因该公司没有为余某等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致使余某等人未能足额领到养老金。2005年2月,该公司与退休职工代表协商,双方签订协议,由该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等形式给余某等235人补足养老金。2016年1月1日起,该公司未再履行协议,235名退休职工多次找该公司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社保补贴"。判决生效后,退休职工申请执行,面对人数众多的老年人群体,法院特别开设执行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执行,积极协调促使该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将75万余元的执行款执行到位,并分批组织兑付。

〔10〕解决农民工“讨薪难”典型案例

跨省快速追回欠薪案:武汉某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长达8年,致使175名农民工总计1366万元工资无法兑现。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即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跨省开展线索摸排,发现了被执行人隐瞒在外省某银行的1100万元存款,执行法官当即赶赴异地实施扣划,仅用一周就为农民工追回了大部分欠薪。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该案的执行力度,力争圆满执结。

拍卖变现兑付欠薪案:老河口市某公司先后投资建设办公楼、职工宿舍楼,后因资金链断裂停产,拖欠170名农民工工资1200万元。虽然该公司与农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农民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5栋房屋,并通过司法拍卖变现。2018年初,法院为170名农民工集中发放了拖欠的1200万元工资款。

代位清偿支付欠薪案:某建设公司拖欠包工头邵某某、刘某某工程款4000多万元,影响了数百名农民工工资发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某物流公司享有5000万元到期债权。经代位权诉讼后,法院确定由物流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执行法院从物流公司账户上依法扣划相应执行案款,并在2018年春节前及时予以发放,让农民工领到了期盼两年多的工资,安心回家过年。

协调优先清偿欠薪案:2015年10月,某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欠下员工数百万元工资报酬。至2017年下半年,167名员工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明该公司停止经营后,因涉及多起民事纠纷,唯一可供执行的土地及厂房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为保护劳动者“血汗钱",执行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得知,首次查封的法院已将处置权移交给有抵押权的中院。执行法院立即报请中院协同执行,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查封财产变现,并拨出530多万元优先清偿员工工资。湖北经视、武汉电视台、楚天都市报等十多家媒体聚焦工资发放现场,进行直播报道。

〔11〕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熊衍才、刘兵兵虚假诉讼案:2017年6月,被告人熊衍才从被告人刘兵兵驾驶的货车下车时摔伤。事后二人为骗取保险公司赔款,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熊衍才被刘兵兵倒车时撞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熊衍才非车撞伤而不予理赔。因熊衍才无力支付后期治疗费用,二被告人合谋由熊衍才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刘兵兵,以期获得保险公司赔款。2018年1月,熊衍才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刘兵兵收到开庭传票后,因害怕而自首。检察机关以熊衍才、刘兵兵犯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刘兵兵自动放弃犯罪并构成自首,熊衍才如实供述罪行,且二被告人均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以虚假诉讼罪依法从轻判处熊衍才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兵兵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与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法院在审理杨某诉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发现,杨某要求林某某等人返还的960万元系循环转账形成,杨某涉嫌虚假转账制造出借960万元本金的银行流水,以达到掩盖其非法收取960万元高息的目的。经法官释明虚假诉讼犯罪的法律后果后,杨某当庭承认960万元循环转账中所涉有关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向法院申请放弃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因涉嫌虚假诉讼,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杨某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予准许,并驳回杨某该部分诉讼请求。事后,相关当事人就有关虚假诉讼问题,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此,法院在严谨细致的审查甄别下,阻止了一起企图利用虚假诉讼方式获取高额利息的违法行为。